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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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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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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飞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诉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1425民初620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天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卓力飞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力公司”)、天等飞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牌公司”)与被告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天等县住建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卓力公司、飞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天等县垃圾焚烧厂大修及运营项目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垃圾处置费94446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垃圾焚烧设备整改大修费用78085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天等县垃圾焚烧厂大修及运营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出资整改、大修被告原己建成的垃圾厂焚烧设备,并由原告独立经营管理11年,同时被告保证原告整改大修、受托运营管理的县垃圾厂焚烧日处理保底量不低于60吨/天,垃圾处理费为180元/吨,并由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垃圾处理费;被告未尽协助和配合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己经投入的大修费用等经济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投资7808500元,完成了垃圾厂焚烧设备的整改大修工作并投入生产。自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止,原告实际处置垃圾8074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以13320吨的保底量结算费用给原告,但被告仅按垃圾实际处理量支付1453320元,余款944460元经原告多次催交未果。2018年12月1日,被告委托的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对垃圾焚烧厂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及监测工作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需要增加建设通风管道、沥滤液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才能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但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以“后续需整改内容过多,投入的资金过大”为由,暂停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服务,导致原告停止运营,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环保验收需增加土建等设施建设的义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常州卓力飞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等飞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70元,常州卓力飞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等飞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立文 审判员李中贤 人民陪审员李秀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建莹 书记员黄莹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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