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云04执147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民终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一、由被告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048689.5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72元由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141元;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731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180000元,由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笔迹鉴定费22000,由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傣苑旅游文化城项目开发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该项目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其开发的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新国用(2003)字第××号)登记在案外人玉溪四宝灯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傣苑旅游文化城开发的房产及登记在案外人玉溪四宝灯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玉溪紫云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傣苑旅游文化城开发的房产办理了轮候查封。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进行终本约谈,其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本院(2020)云04执1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郑子云
审判员杨跃
审判员戴龙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思思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