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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70万元
法定代表人:瞿国富
联系方式:13887718817
注册时间:1990-08-27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镇康井办事处
简介:
房屋建筑、房屋维修、古代建筑修缮、室内外设计装饰;建材、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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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春雷、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云04执复28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瞿春雷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执异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红塔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云南省玉溪市富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可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可官一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瞿春雷对该案的执行款及诉讼费提出书面异议。 红塔区人民法院查明,富康公司与可官一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瞿春雷于2018年8月8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可官一组的执行工程款34672元及诉讼费333元,共计35005元支付给瞿春雷。经红塔区人民法院审查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云0402执异86号执行裁定,驳回瞿春雷的异议请求。 红塔区人民法院认为,瞿春雷向红塔区人民法院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理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异议,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案外人瞿春雷执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瞿春雷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执异30号裁定。理由是:富康公司与可官一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瞿春雷作为案外人,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申请,但因为不懂法律,没有提交证据,在驳回后又未依法提起异议之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次提出异议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红塔区人民法院应审查证据后根据事实作出裁决,不应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瞿春雷的执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经审查,本院查明事实与红塔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9月15日,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4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由可官一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富康公司工程款34672元。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可官一组负担。因可官一组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富康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红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云0402执1908号。在执行过程中,红塔区人民法院从可官一组名下账户划拨执行款35005元及执行费。因富康公司同时系其他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红塔区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款作为富康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8日,瞿春雷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案工程款系其借用富康公司的资质所做工程的工程款,属于其个人独立所有,请求将该款35005元支付给其本人。红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云0402执异86号执行裁定,裁定认为,瞿春雷提出的异议实质上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中确定的执行标的物,生效判决确认案涉工程款涉及的权利人系富康公司,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瞿春雷的异议请求。2020年,瞿春雷再次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将执行款35005元直接支付给其本人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瞿春雷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执异3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郑子云 审判员杨跃 审判员戴龙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胡月迪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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