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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际洲
联系方式:0510-85211482
注册时间:1992-07-21
公司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汇融广场2-402、502、602、702、801、901
简介:
股权投资、国有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施开发经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自有房产经营及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园艺经营(含苗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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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区好望角眼镜店、李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14民初3619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集团)与被告新区好望角眼镜店(以下简称好望角眼镜店)、李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发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望角眼镜店、李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发集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2.判令好望角眼镜店支付租金40356元、水电费3195.9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李婧对好望角眼镜店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好望角眼镜店、李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9年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约定由好望角眼镜店向新发集团租赁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房屋,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双方对租金、水电费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好望角眼镜店未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等费用的义务,并于2020年4月30日清退房屋。双方因欠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新发集团遂诉至法院。 好望角眼镜店辩称,1.认可《房地产租赁契约》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2.对租金、水电费无异议,因新冠疫情影响故无力支付,希望能够减免。 李婧辩称,同意好望角眼镜店的答辩意见,其本人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 新发集团与好望角眼镜店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约定由好望角眼镜店向新发公司租赁无锡市新吴区房屋,租金为每年121068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好望角眼镜店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前支付下一期租金,好望角眼镜店另需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缴纳保证金20178元,用以保证好望角眼镜店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房屋。合同约定水电费按双月结算,支付时间为每双月20日前。合同另约定,好望角眼镜店逾期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的,每逾一日需按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好望角眼镜店于2020年3月31日缴纳保证金20178元。 合同签订后,好望角眼镜店支付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其清退房屋期间租金未付,金额为40356元,另结欠水电费3195.9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新发集团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租赁契约、租赁押金记录、租金发票、水电费票据、退房审批单、律师函及投递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诉讼中,好望角眼镜店表示其因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2月之后未经营,希望能够减免租金。新发集团表示因好望角眼镜店未按约定于2019年12月20日缴纳租金,已构成违约,故不符合其减免租金的规定
判决结果
一、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区好望角眼镜店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 二、新区好望角眼镜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356元、水电费3195.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每年81000元为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0267元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0089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195.90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新区好望角眼镜店预交的20178元保证金从上述款项中抵扣。 三、李婧对新区好望角眼镜店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6元,减半收取3398元(此款已由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新区好望角眼镜店负担(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其预缴的诉讼费用由新区好望角眼镜店直接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新区好望角眼镜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于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程加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佳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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