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冀0209行初18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撤销注册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对于第三人河北浦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9日,被告对河北浦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登记,信息如下:成立日期2020年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F4RTJ6M,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港口园区置业道5号港口贸易大厦1016-15,股东为原告即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法定代表人韩冰。原告并未申请设立该等公司,因此河北浦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虚假注册。经咨询被告,答复为注册登记机关仅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法核查其材料的真实性。第三人河北浦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交了《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文书送达回执。证明被告经调查核实,依据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立案调查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果,认定第三人河北浦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所盖股份股东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唐曹审批撤许字[2020]001号《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河北浦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6月19日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无法联系到河北浦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已于2020年10月9日对该决定书予以公告,现处于公告期间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贾春喜
审判员张瑞福
审判员孙绪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郑静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