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裁判文书详情
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冉立军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马立娜、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冀0627行初17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立娜诉被告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立娜诉称,2020年8月4日9时46分许,原告驾驶电瓶代步车在曲阳县法院门口南侧调整车位时,未曾与牛文苗发生碰撞,而牛文苗虚假陈述原告车辆与其相撞。被告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枉下结论断章取义,该起所谓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告为全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告驾驶的小型电瓶代步车并不属于机动车,被告依据该条作出结论自然错误。综上所述,被告首先是认定事实错误,将社会治安案件按交通事故处理,进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最终的处理结果错误是显而易见的。总之,为维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130634202004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立娜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左青 审判员田同勇 审判员刘二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党军红
判决日期
2020-12-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