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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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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甄玉波
联系方式:0311-85518221
注册时间:2004-04-22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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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与李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191民初365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杰、被告李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鹏、盖建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律顾问费2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为28044元。请求法院判决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24日至付清款项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2、案件诉讼费等债权实现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聘请原告提供法律服务,双方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聘期一年,法律顾问费贰拾万元。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支付壹拾万元,剩余壹拾万元于合同签订当年年底前(即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但被告并未支付法律顾问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 李雷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法律顾问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一、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协商一致不再建立合同关系,被告不再委托原告代理案件。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因被告经营的河北新月翔珠宝有限公司被盗,涉及民事及刑事案件,被告想将所涉及的案件打包让原告进行代理,被告将涉及案件的所有材料交由原告律师刘智杰查看,原告查阅后便承诺两个案件其很有把握,并称不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就可以了,在原告的诱导下,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因此顾问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原告称不给开发票,被告及其合伙人不同意支付律师费,被告便与原告协商,不再委托原告代理案件,合同不用履行,且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为被告代理任何案件及提供法律服务。被告公司规模很小,200000元的顾问费也承担不起,且不符合市场行情,被告只想将所涉及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打包让原告律师进行处理,才签订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二、双方并未当面签订合同,且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也未向被告提供法律服务。被告签字后将合同交给原告,原告律师签字后并未向被告交付合同原件,由于双方已经协商好不再履行合同,被告也就没有在意,且合同付款期限至今已经过两三年了,之前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要过顾问费用。三、原告主张的合同内容并不真实存在,且诉讼时效已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1日,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雷签订(2016)(顾)字第146号《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李雷为聘请单位(甲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为受聘单位(乙方),甲方聘请乙方刘智杰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议定以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第一条法律顾问在受聘期内,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法律业务为:(一)为甲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接受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二)起草、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文本。……(十)负责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十一)代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条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及费用支付方式。期限1年,自签订本协议起算,法律顾问费贰拾万元,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支付壹拾万元,剩余壹拾万元于合同签订当年年底前付清。该法律顾问费不含税、费、开具发票时甲方需缴纳百分之三十的税费。第五条律师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为甲方代理民事、行政、经济案件的仲裁、诉讼。依据中国律师行业惯例,甲方应同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另行收费,收费时给予优惠。甲方签订合同前已形成的纠纷案件乙方不再收费。第六条协议签订后,乙方律师帮助甲方清理经济纠纷,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之规定,为甲方开展法律服务。第七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甲方处为被告李雷签字捺印,乙方处为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李雷提供了法律咨询及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并起草签了部分文书,被告李雷未按约定向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 另查,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起诉书等相关材料。 庭审中,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张在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前后时间段内,原告方律师一直在为被告李雷公司的珠宝盗案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准备材料,向公安机关立案并与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以及帮助被告李雷追查珠宝的下落等很多相关的辅助工作,故被告李雷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顾问费并负担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被告李雷辩称,双方所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诱导下签订的,且在该合同签订后,便就该合同的撤回与原告口头达成一致,故该合同既未成立,亦未生效。且在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冀华律师事务所所指派的律师只向其提供了简单的法律意见及法律咨询,且并未让原告方律师代理过任何案件,故因原告方律师未向其提供过实质性的法律服务,被告方不应向其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原告方律师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李雷亦未就其抗辩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据。另被告李雷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以上事实有《聘用法律顾问合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李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2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元,减半收取2360.5元,由被告李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李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盼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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