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与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91民初207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计361.5元,及保全费432元,由原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学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立双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