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为阳、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5681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为阳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林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10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为阳申请再审称,虽然双方于2015年4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陈为阳不再享受相关社保待遇,但其在炜林纳公司工作时致残,故解除劳动合同后,炜林纳公司仍应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一审判决后,陈为阳向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办公室、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对工伤复发及相关医疗待遇予以答复,故其未提出上诉。陈为阳现已收到不予受理工伤复发治疗申请及社保基金不支付2018年3月2日至3月22日期间住院治疗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的答复。陈为阳提供的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足以证明陈为阳的伤残程度、后续医疗费及股骨头缺血坏死与2013年8月20日的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炜林纳公司应向陈为阳支付2018年3月2日至3月22日期间医疗费2068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炜林纳公司提交意见称,陈为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陈为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振宏
审判员洪望强
审判员陈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雄英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