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瑞晟食品商行、卢红流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605执1081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瑞晟食品商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作出的南地税社征字[2018]2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瑞晟食品商行应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大沥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7758.69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瑞晟食品商行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9)粤0605行审4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瑞晟食品商行逾期未交社会保险费27758.69元及滞纳金10146.50元,并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卢红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按判决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案的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及2019年4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1.粤E×××××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因该车去向不明,本院无法控制,故暂不能处置。
上述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应在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封的风险。
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1、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2、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没有不动产登记。
四、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4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卢红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无期。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朱振宇
执行员曾永城
执行员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小惠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