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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睿垚
联系方式:0871-65172709
注册时间:2006-07-11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福园523幢2单元501号
简介:
一般项目:保安培训;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日用杂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个人商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保安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爆破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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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7917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宏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江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展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峰、官兴燕,被告石化江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周婷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石化江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变更为彭蔚。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展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峰,被告石化江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彭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展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石化江南公司立即返还展宏公司货款(购买油卡费)2025000元;2.石化江南公司支付以20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石化江南公司支付以20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石化江南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参与费。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经他人介绍称向石化江南公司购买油卡可获得8.5折优惠。因展宏公司每月用油量较大,考虑到节省资金,石化江南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协议的情况下,展宏公司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13笔,累计4220000元。起初,石化江南公司能向展宏公司正常提供加油卡,但提供的油卡大部分无法正常圈存使用,更严重的是自同年10月22日后,石化江南公司不再给展宏公司提供加油卡。经核定,石化江南公司尚有2025000元的油卡未提供,且石化江南公司未向展宏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展宏公司多次联系石化江南公司要求继续提供油卡或退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展宏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解除展宏公司与石化江南公司双方的买卖合同;2.石化江南公司立即返还展宏公司的货款(购买油卡费)745000元;3.石化江南公司支付以7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石化江南公司支付以7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5.石化江南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展宏公司称,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没有包括展宏公司以杨育才名义支付给石化江南公司的款项1280000元,对该部分款项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 被告石化江南公司辩称,石化江南公司已完成了买卖合同义务,展宏公司已对加油IC卡内额度进行了消费。展宏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展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也应由展宏公司自行承担。 原告展宏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委托付款函、转款凭证、商务告知函、律师告知函等证据,石化江南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举示了中国石化客户信息截图、中国石化加油IC卡客户额度综合信息表、中国石化加油IC卡客户额度台账对账单(云南展宏)、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账对账单中国石化加油IC卡客户业务申请表及附表,云南展宏开票信息、营业执照、云南展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务告知函、任意一张中国石化加油IC卡、加油卡IC业务(储值卡业务)流程图(1张)及公证书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7日,展宏公司向石化江南公司提交《加油卡IC卡客户业务申请表》,载明客户名称展宏公司,客户类型储值客户,卡类型为单位多用户卡,对账单寄送方式不寄送,开户银行,工行昆明国际银座支行,发票类型增值税发票,客户签字处有杨睿垚字样,并有徐芝明签字捺印,并写有经办人字样,主卡卡号1000115000001XXXXXX,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受理日期为2019年8月7日。 当日,展宏公司还向石化江南公司提交了《中国石化加油卡客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载明客户公司展宏公司,网点中石化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华德加油站,主卡卡号1000115000001XXXXXX,副卡卡号为XXX-XXX,副卡持卡人杨睿垚,持卡人证件号码5301031992XXXXXXXX,设置密码否,客户签名处写有杨睿垚字样,经办人由徐芝明签字捺印,受理时间2019年8月7日,以上卡片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展宏公司在提交业务申请表时还提交了展宏公司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上加盖公章及“再次复印无效,此件与原件一致,此件仅限于用于____使用期限____”章,写明仅用于中石化备案,日期为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 展宏公司在提交业务申请表时还提交了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载明公司名称展宏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100790268051E,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国际银座支行。 展宏公司在提交业务申请表时还提交了展宏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睿垚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展宏公司公章及“再次复印无效,此件与原件一致,此件仅限于用于____使用期限____”章,空白处写明中石化备案使用日期为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 展宏公司开卡后于2019年8月7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340000元;2019年8月13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340000元;2019年8月20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340000元;8月28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320000元;8月30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320000元;9月2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320000元;9月3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320000元;9月4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320000元;9月12日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32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2940000元。 展宏公司转账后,开始进行加油消费。 2019年11月,展宏公司以未收到足额的加油卡为由,向石化江南公司出具商务告之函,载明2019年8月初,经云南日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秋英介绍称,向石化江南公司购买油卡可获得8.5折的优惠,因展宏公司每月用油量大,购买石化江南公司油卡能节省部分资金,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展宏公司向石化江南公司转账13笔,其中9笔从展宏公司账户转出,另有4笔委托集团公司董事长个人账户转出,累计人民币4220000元,起初,石化江南公司通过第三方饶秋英及赖伟嘉给展宏公司正常供应油卡,但自10月22日之后不再给展宏公司油卡及发票,且之前提供的油卡大部分无法正常圈存和使用,尚有2115000元的油卡未提供。展宏公司要求石化江南公司立即提供油卡并开具发票。若石化江南公司对此事置之不理,展宏公司将采取一切手段维护其利益等内容。 另查明,杨睿垚系展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加油卡IC卡客户业务申请表》及《中国石化加油卡客户业务申请表-附表》中杨睿垚字样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而是由经办人徐芝明代为办理。 还查明,徐芝明的身份信息为徐芝明,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杨睿垚身份信息为男,白族,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嗣后,展宏公司以未收到足额加油款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石化江南公司举示了中石化客户信息截图,载明客户名称展宏公司,联系人杨睿垚,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开户网点江南华德发卡网点,开户日期2019年8月7日,客户类型单位客户,主卡卡号100011500000XXXXXX,持卡人杨睿垚,额度账余额626.18元。 石化江南公司举示了中国石化加油卡IC卡额度账综合信息表,显示客户公司展宏公司,网点中石化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预收金额3540000元,加油总金额3529288.17元,账户余额626.18元,卡账总金额85.65元,卡账备付余额10000元。 石化江南公司举示的中国石化加油卡IC卡客户额度台账对账单显示,客户公司展宏公司,网点中石化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主卡卡号100011500000XXXXXX,起止时间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5日,前次余额0,账单还显示,2019年8月7日转账340000元,2019年8月13日转账340000元,2019年8月20日转账340000元,2019年8月28日转账320000元,2019年8月30日转账320000元,2019年9月2日转账320000元,2019年9月3日转账320000元,2019年9月4日转账320000元,2019年9月12日转账32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2940000元,除以上款项外,该账户还通过微信、建行转账及中行转账等方式从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分10次共计转入690000元,共计转入金额为3630000元。每次转账后,石化江南公司会将相应价值的款项充值到展宏公司的IC卡中。该对账单还显示了主卡及卡号尾数XXX-XXX的副卡,以及卡号为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的8张卡的加油数量、单价、余额及地点等消费信息,其中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的8张卡均从2019年9月1日之后开始消费。 庭审中,展宏公司明确该银行转账2940000元减去已收到充值卡1100000元,减去赖伟嘉转款的1095000元,等于其诉讼金额745000元;展宏公司持有的卡号为尾数XXX-XXX,XXX-XXX,共计30张,未持有其他IC卡。 庭审中,石化江南公司陈述称,由于对755-760/786/787共8张副卡挂失,中国石化加油卡IC卡客户额度台账对账单中还包括挂失后补办的卡号为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100011500000XXXXXX等8张卡的消费记录。 庭审中,石化江南公司称,预收金额为3540000元,包含展宏公司支付到石化江南公司2940000元和通过其他方式充值的600000元,展宏公司消费金额3529288.17元,账户余额626.18元(可供用于分配给副卡的金额),卡账总余额85.65元(还没有消费的余额,可以直接在加油站加油),备付金额10000元(从主卡已经分配给副卡,但还未圈存的金额)。 庭审中,展宏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办油卡时有1名叫徐芝明的人在经办人处签名,展宏公司认为该徐芝明系石化江南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而石化江南公司认为徐芝明系展宏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但展宏公司从未委托徐芝明办理该业务,现展宏公司得知徐芝明采用同样的方式用多家案外人名义与石化江南公司办理了很多类似的油卡且不能圈存使用,案外人对徐芝明的行为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调查,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付佃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冉文佳 书记员刘国超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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