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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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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864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志扬
联系方式:0594-692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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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德井
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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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第一医院、郭国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民申1471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莆田市第一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郭国华、郭凤烟、郭某、张某1、张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莆田市第一医院申请再审称,(一)莆田市第一医院在钻孔术前的近两个小时内没有再行颅脑CT复查及术后的颅脑CT复查是在术后的近两个小时并不存在过错,与患者郭某1呈植物生存状态不具有关联性。患者一直在重症医学科严密监护,二审判决认为医院存在疏忽、不及时的过失缺乏医学依据。1.郭某1于2018年3月24日发病1.5小时后入住莆田市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医院严密监测基本生命体征,未发现明显颅内再出血征象,同时告知家属病情危重、签发病危通知书等,完善术前准备后送手术室行右侧脑室外引流手术。从入院直到手术开始仅用时2小时,且在此过程中在重症医学科严密监护下患者未出现意识、瞳孔改变或肢体功能障碍等血肿扩大迹象,临床上无复查颅脑CT指征,没有必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再次复查CT。手术过程顺利,术中脑室穿刺成功后见引流出脑脊液为淡红色,引流系统及脑脊液流速无明显增快,证实术前、术中无小脑再出血征象。目前医学水平尚无法做到实时动态颅脑CT监测颅内活动性出血。医学上应术后24小时内复查头颅CT以了解手术情况并排除术后再出血,而非开颅术后即时复查颅脑CT。郭某1术后在重症医学科严密监测下发现病情变化后立即组织积极抢救并及时复查CT,及时发现颅内再出血后及时手术处理,治疗措施适当,与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的医方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阻断小脑继续出血的病情不符。本病例均按自发性脑出血诊疗规划及专家共识诊疗,医院不存在过错。目前没有任何指南、专家共识、诊疗规范甚至文献要求或建议自发性脑出血患者行脑室钻孔引流术后立即常规复查CT,亦无推荐患者从入院后直到手术开始前的时间内应再次或频繁复查CT。郭某1入院即明确诊断左小脑血肿破入脑室系统,并给予行幕上右侧脑室穿刺外引流措施,但再出血后病情进展迅速,医院及时发现颅内再出血,经积极抢救后手术清除血肿并后颅窝减压。由于患者病情危重,进展快,与家属的预期期望值存在偏差,这也是目前医学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而非医方过错行为。2.退一步讲,即使医院在钻孔术前的近两个小时时间内再行颅脑CT复查以及术后马上进行颅脑CT复查,但如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所述“郭某1呈植物生存状态是其高血压病致小脑出血并发脑病形成所致,并非医方的诊疗措施直接引起。高血压病致小脑出血的病情凶险,且本次即使及时发现并及时止血了也不是对病因的彻底根治”,所以郭某1呈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与莆田市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判决医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二)本案有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意见不一致。第二家鉴定机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未发现莆田市第一医院决定行脑室钻孔引流术存在过错,该意见足以说明患方委托的第一家鉴定机构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了没有疗效、且可能有害的手术单纯侧脑引流术,而没有联合血肿清除的分析缺乏依据,所以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据此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40-60%有误。福建南方鉴定中心在排除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又以郭某1在第一次颅脑CT检查后至钻孔引流术前、中或后存在继续出血的事实,而医院在钻孔术前的近两个小时时间内没有再行颅脑CT复查并及时手术治疗使其止血等为由,认定莆田市第一医院对郭某1的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郭某1呈植物生存状态具有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显然与鉴定分析存在极度不平衡,缺乏医学科学依据。二审判决直接采信该鉴定意见,判决由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不公。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莆田市第一医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程光毅 审判员俞裕铨 审判员林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世伟 书记员缪建铃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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