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民初2529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告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诉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风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长江公司立即支付东风公司工程款5227.293万元;二、判令长江公司支付东风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款本金5227.293万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从2016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三、判令长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事实与理由:东风公司、长江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签署了《总装车间生产线总承包项目商务合同》,合同总金额14600万元,约定由东风公司为长江公司提供汽车总装车间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调试以及标准工艺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并为长江公司总装车间的工艺设备设计管理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合同订立后,东风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各项分项工程依次组织了生产、安装、调试、验收。合同执行期间,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应长江公司要求,东风公司在合同约定内容外增加了部分服务事项和设备,初步统计为58处增补,应增补费用经核算为526万元。2016年10月2日总装车间客车生产线完成终验收,质保期至2017年10月2日届满,至此东风公司在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按照合同约定,总装车间生产线完成终验收后长江公司应支付95%的合同款,剩余5%待质保期届满后支付,二者付款条件均已具备,长江公司应付款总额为15126万元,但长江公司仅支付了10113万元,仍欠5013万元未支付(含增补部分)。另外,在该合同签订、履行期间,为了实现长江公司新能源电动客车常规化生产的目的,应长江公司要求,东风公司还与长江公司签署了《有关总装试制车间的工程采购合同》《CATL电池包总装车间改造项目商务合同》《总装底盘线客车吊具系统项目商务合同》、有关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机改造(客车)的《购销合同》、有关电动汽车快速充电电机改造(乘用车)的《购销合同》以及《大灯位移施工合同》共六个单项合同,除有关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改造(乘用车)的《购销合同》应长江公司要求在签订后未实施以外,其他五个单项合同中东风公司的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最后一个单项的终验收也在2018年8月30日完成。经核算,东风公司履行完毕的五个单项合同累计金额为214.293万元,但长江公司至今未完成全额付款。此外,长江公司在付款期间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29日支付东风公司10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已经延期支付,且至今无法兑付。长江公司逾期付款已经给东风公司造成损失,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亦构成重大信用违约。东风公司多次与长江公司协商处理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上判。
本院立案后查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浙0110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万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长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该破产清算程序正在进行中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沈斐
审判员李洁瑜
人民陪审员王建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程静静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