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新雷捷电器销售中心与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04民初7706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新雷捷电器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新雷捷电器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医院)、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医院和县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雷捷电器销售中心诉称,2017年,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智公司)承接了南方医院和县分院项目。本智公司与南方医院和县分公司签署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1800多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进展按月进度75%支付,工程验收办理完结算3个月内付清”。之后,本智公司向原告采购了空气开关等商品,累计供货总额为11万多元。本智公司仅支付了71054元,至今拖欠货款4万多元,本智公司签署清单予以确认。原告一直向本智公司催款,但本智公司称被告没有付款,其无钱支付给原告。2019年4月20日,南方医院和县分院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在2019年7月20日前付清1800多万元装修款,被告至今拖欠本智公司1000多万元装修款未付,但本智公司至今未起诉被告,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向被告主张上述到期债权。原告对本智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本智公司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原告遂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43435元、利息12553元(计算至2020年8月3日)、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7000元,并以434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朱庆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王莉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