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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维民
联系方式:0931-4928965
注册时间:2017-08-16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57号
简介:
物资的招标采购、仓储与供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配合与管理、建设项目的承发包;不动产租赁(含房屋、建筑物、场地、墙体等);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受委托管理;生活服务、房屋维修服务、机动车停车场服务(依法仅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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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7101民初41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兰局土地中心)与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以下简称甘谷电厂)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局土地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告大唐公司、甘谷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局土地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谷电厂停止侵害,并向原告兰局土地中心支付侵占铁路用地期间的费用746856元(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甘谷电厂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书》,约定由被告甘谷电厂临时占用(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告位于陇海线K1478+050-K1480+130、K1498+270-765处土地31119平米。合同到期后,被告甘谷电厂既不续约,也不向兰局土地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占用原告上述土地至今。兰局土地中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大唐公司辩称,甘谷电厂具有独立财产且独立进行核算,甘谷电厂应以其自身财产进行清偿后,不足部分再由大唐公司进行清偿。 甘谷电厂辩称,一、甘谷电厂不存在侵害原告土地的行为。原、被告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继续使用原告土地,合同自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甘谷电厂生产停止,故原告所称一直侵害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相关费用746856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书》约定,一年的费用为18671.4元,被告已经支付该费用。故原告主张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相关费用746856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应驳回兰局土地中心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土地使用权证,二被告认为土地使用权人为兰州铁路局,与原告名称不符,且兰局土地中心为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兰州铁路局”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前的名称,兰局土地中心虽为分支机构,但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对外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该证据可以客观证实涉案土地系原告业务管辖范围内不动产,故对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兰州铁路局兰铁土房函[2017]470号《兰州铁路局铁路用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铁土房函[2019]1号关于印发兰州局集团公司占用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二被告认为上述文件系兰州铁路局内部单方形成,并非双方协商形成,本院采纳二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认定;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反馈“僵尸企业”及特困企业名单的函》、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的批复》、火电企业脱硫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变更所属“僵尸”企业处置方式的批复》、大唐甘谷发电厂《关于1、2号机组CEMS系统停运的请示》、《大唐甘谷发电厂关于2018年铁路专用线设备维护合同签订的请示》两份及批复,前述证据与本案所涉占用铁路用地纠纷缺乏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4.《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关于铁路专用线暂停维护的函》、《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关于暂时停止相关铁路业务的函》,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并交还土地,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1日,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原名兰州铁路土地管理局)与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原名大唐甘谷发电厂)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书》,约定由被告甘谷电厂临时占用(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告位于陇海线K1478+050-K1480+130、K1498+270-765处土地31119平米,年租金为18671.4元。合同到期后,甘谷电厂既不续约,也不向兰局土地中心缴纳相关费用,既未明确表示其不使用上述场地,亦未将土地恢复原状,返还兰局土地中心,占用原告上述土地至今。原、被告双方就土地管理费支付发生争议。 另查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系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上级主管单位,甘谷电厂目前处于改制中,《大唐甘谷发电厂公司改制清算报告》载明:“大唐甘谷发电厂是内部核算单位,其所有债权债务均归属大唐集团甘肃公司所有”
判决结果
一、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支付土地租金37342.8元; 二、驳回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5元,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负担5353元,由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负担282元(向原告支付租金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丽 书记员王浩麟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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