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与赵某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7101民初520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兰局土地中心)与被告赵某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局土地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局土地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停止侵害,并向原告兰局土地中心支付侵占铁路用地期间的费用288564元(自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临时占用(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原告土地8340平米(合同面积)。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续约,也不向兰局土地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占用原告上述土地至今。兰局土地中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赵某辩称,交土地占用费的事对方从2014年找我说过一次就再没找过我,我承认2014年之后再没交过土地费;我对288564元的土地占用费不认可,高的离谱,对方没有找我谈过涨价的事,他们涨价也没有道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临时占用(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原告土地8340平米(合同面积)用于开设农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4年度土地租金10008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与原告未续约,也未再交纳过土地租金,占用原告上述土地至今。原、被告双方就土地管理费支付发生争议
判决结果
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支付土地租金50040元;
二、驳回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9元,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负担4653元,由赵某负担976元(向原告支付租金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坤
审判员宋辉
审判员李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浩麟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