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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任华
联系方式:0562-5818825
注册时间:198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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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与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711民初1005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与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勘二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勘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勘二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38321.2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0年8月8日为21543元);2、被告华勘总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华勘二分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华勘二分公司承建的铜陵海螺石灰石破碎机移位技改等工程供应混凝土,双方针对混凝土单价、各自权利义务、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均作出明确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2380605.50元的混凝土,华勘二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以石子、水泥抵混凝土款1742284.25元,尚欠638321.25元。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华勘二分公司之行径已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华勘二分公司系华勘总公司的分公司,总公司应针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勘二分公司和华勘总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是事实,但原告供货总额并非238万元多元,其中包括了案外人镇江市光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的20余万元货款。根据合同约定,按进度付款只需要80%,余款应当在涉案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清,本案涉案工程尚在进行中。经双方对账,被告只有20万元货款未给付。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和约定,在欠付工程款达到40万元左右的时候,就无需继续付款,而是要等到工程结束三个月内结清,现不具备给付条件,原告也至今未开具销售发票给被告,被告不可能继续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日,天力公司与华勘二分公司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为按月进度款80%支付,余款现金支付,工程结束后余款在三个月内结清,华勘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平在购销合同中签字。2019年11月,天力公司停止了混凝土的供应。2019年之前,双方确认天力公司供货给华勘二分公司混凝土款为1471878.50元,华勘二分公司抵水泥款金额为1264088.40元,尚欠207790.10元,2019年之后双方之间未对账。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发货单,经统计,客户名称为华勘二分公司的混凝土货款为2143235.50元,客户名称为光大公司的混凝土货款为237370元,2019年七份天力公司材料进库明细表金额共计678195.85元。2020年5月13日,天力公司向华勘二分公司发送律师函,确认华勘二分公司尚欠货款438321.2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信息打印件、商品砼购销合同、报价表、调价函、发货单、律师函、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天力公司材料进库明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59019.75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9019.7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9元,减半收取5199.50元,由原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19.50元,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与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负担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姜盛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思琦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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