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阳、耿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5民终1766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郑晓阳因与被上诉人耿操、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5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晓阳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予上诉人郑晓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二十七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一十三元五角,由上诉人郑晓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明辉
审判员赵丹阳
审判员许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宋光磊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