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402财保62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市北京东路支行,账号为:31×××43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8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市北京东路支行,账号为:31×××43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800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510元,由申请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惠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晓琴
书记员李辛然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