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姜金铭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292执313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金铭劳动争议一案,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8]大长劳人仲调字第123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一、给付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违约金44283元。二、执行费481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0年7月7日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姜金铭高消费,2020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姜金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叶辉
审判员刘文帅
审判员孔晓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晓磊
判决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