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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美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洲
联系方式:0451-51054392
注册时间:2014-06-25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8栋7单元1层1号
简介: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系统、仪器仪表、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综合布线;实验室设备的技术开发、设计、技术咨询;实验室环境设计;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医疗实验室及医疗器械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工程设计及施工;经销:软件、化肥、食用农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品)、家具用品、教学设备、不锈钢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农业机械设备、教学仪器、实验试剂及耗材(不含危险品)、汽车、工程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管道、通排风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玻璃器皿、塑胶制品、玻璃钢制品、电力设备、安防设备(不含警用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环保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家具的上门维修;商业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金融业、教育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需向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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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美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113民初1189号         判决日期:2020-12-15         法院: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美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美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文永明、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连伟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哈尔滨美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61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305.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彩色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冰箱、对讲机等货物,总价款746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所有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并为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 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对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异议,应当驳回,因合同约定系滞纳金,而根据滞纳金的性质来讲,原告不具有收取滞纳金的主体资格,是无效的,原告要求按照滞纳金的合同条款要求支付违约金是无理要求。答辩人未支付货款的原因是政府财政未拨款,答辩人表示歉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彩色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冰箱、对讲机等货物,总价款746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所有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并为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另查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第4点:“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千分之三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判决结果
一、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判决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美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4610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判决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美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730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4.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合议庭
审判长关玲 人民陪审员刘岩松 人民陪审员熊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紫琪
判决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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