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1民初2095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600544.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9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544.16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伍浩慈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