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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5-87180993
注册时间:2012-04-13
公司地址:诸暨市山下湖镇七翠园2幢000111
简介:
一般项目:发放贷款,办理商业承兑,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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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书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681执433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5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向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97459.7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5000元、受理费13711元、执行费13711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启元名下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启元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诸暨市瑞源物资经营部名下的不动产,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9月29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赵书吟、赵启元、徐芬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4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赵晓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叶飞
判决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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