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扬、黄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1002执788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梁建扬与黄炜、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02民初3933号、(2019)桂10民终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炜、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建扬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炜支付工程款82705.26元,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医院支付材料款80190元,案件受理费1778元,申请执行费11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信息如下:1.被执行人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医院应承担部分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黄炜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2.被执行人黄炜名下无车辆登记;3.被执行人黄炜名下无不动产登记;4.被执行人黄炜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黄炜名下无土地使用登记。除以上信息外,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被执行人黄炜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炜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黄炜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听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在卷。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世健
审判员岑高
审判员刘桂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英壮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