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4)常商辖初字第10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原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公司)诉被告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晟晖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5月14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亿晶公司诉称,双方于2011年4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亿晶公司向晟晖公司购买硅片,因晟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现起诉要求晟晖公司退还预付货款并承担损失等。
晟晖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4月14日,亿晶公司与青海华硅能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晟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亿晶公司购买晟晖公司硅片,并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以向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青海晟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董维
审判员谢小洪
代理审判员杨权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丽萍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