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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葛小东
联系方式:0756-3390990
注册时间:1998-04-20
公司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一期厂房
简介:
开发生产家用电器、电机、电子、轻工产品、电动器具、自动按摩设备、健身器械、烤炉、厨房用具、发光二极管、发射接收管、数码管、半导体LED照明、半导体LED装饰灯、太阳能LED照明、LED显示系列、现代办公用品、通讯设备及其零件;开发、生产上述产品相关的控制器及软件,设计制造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模具;上述产品技术咨询服务;下手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并进行售后服务;LED芯片的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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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马时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浙0104民初6765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马时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系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德豪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减少不必要开支,包括被告单位在内的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采购统一由母公司广东德豪公司对外招标,由母公司广东德豪公司签署文件,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公司不再另行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订单项下买卖合同所涉问题均按投标文件条款执行;原告中标后,母公司广东德豪公司与原告签署了《基本供货合同》,根据原告参与招标的承诺,该《基本供货合同》约束其与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基本供货合同》第十一条其它条款第十项约定:如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争议,以甲方(广东德豪公司)所在地法院为诉讼管辖地。本案应移送广东德豪公司住所地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被告系广东德豪公司全资子公司。2016年11月3日,广东德豪公司向原告发出定时器招标邀请书,采购预计金额720万元的定时器。在出具给原告的招标文件声明与承诺书中,载明:包括被告在内的广东德豪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分别作为声明人愿意与中标人缔结买卖合同,不再另行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订单项下买卖关系所涉及问题均按投标文件的条款执行,声明人取代广德豪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权利及义务。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表示愿意接受各声明人的声明,按原告与广东德豪公司签订的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与声明人单独履行合同。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广东德豪公司签订基本供货合同,约定,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争议,以甲方(即广东德豪公司)所在地法院为诉讼管辖地。广东德豪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路××号
判决结果
被告珠海德豪润达电气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水良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学娟
判决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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