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娥与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122执58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惠娥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2日和2020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收益类保险。于2020年6月18日,在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县北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2)第XXXX号、面积XXXXX平方米)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至被执行人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凯旋门酒店管理公司的职工表示不知道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14日至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东胜社区职工表示不知道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惠娥释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陈惠娥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高丽娟
审判员赵慧
审判员史宇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志勇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