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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609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
联系方式:0745-2297767
注册时间:2009-07-30
公司地址:会同工业集中区(水平溪)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水电开发经营,为本公司检修与调试发电设备、电力技术服务、公司自有资产租赁、电力器材销售、旅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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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智军、戴智勇等与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11民初2408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智军、戴智勇、王冬春与被告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华银公司)、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总水电公司)、张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8)湘0111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原告戴智军、戴智勇、王冬春及被告张志强不服上述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湘01民终124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8)湘0111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智勇、王冬春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王宇,被告大唐华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被告水总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慈,被告张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庆、李志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设备、材料款94353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215995.6元(按月利率1.5%从2017年1月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为小洪水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项目施工设备、材料的提供者。被告大唐华银公司为水电站项目发包方,水总水电公司为承包方,张志强为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项目部施工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2017年1月5日,原告与项目部就所供设备、材料进行结算,并签订《设备、材料款付款协议》,对项目部应付款项、付款时间、利息等均进行了约定。然而,三被告之间因各种纠纷导致项目部资金短缺,原告今收到水总水电公司支付的共计25万元款项,后被告大唐华银公司虽表示同意代付款项但未实际履行,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水总水电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导致项目全面停工,项目部将设备、材料移交给大唐华银公司。截止2018年3月,项目部对原告还有设备、材料款943536元未结清,欠款利息达215995.6元,还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大唐华银公司辩称,1、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大唐华银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大唐华银公司通过正式的招投标程序确定水总水电公司承建小洪水电站,大唐华银公司已经超额向水总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预付款;3、大唐华银公司对原告与承包方签署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不知情;4、大唐华银公司在施工合同解除后,配合水总水电公司及项目监理公司共同对现场设备材料进行清点,该行为仅是对现场遗留物品的反映,各方并未对设备材料权属及后续处置等事宜达成合意。综上,被告大唐华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水总水电公司辩称,水总水电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被告张志强向水总水电公司申报了债权共计10535738元,依据为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案涉合同是被告张志强作为实际施工人之后与三原告自行签订的。 被告张志强辩称,1,被告张志强与原告戴智军、王冬春均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合法的诉讼原告与被告;原告戴智军未在合同上签字,原告王冬春的签名是在被告张志强签字后由原告戴智勇私下找其签字。本案戴智军、王冬春不是合同主体,不是适格原告。被告张志强签字是职务行为,代表项目部经办人签字,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单位承受。被告张志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依据付款协议及其附件,该协议由原告自己代理,行为违法,应当确认无效。且本案材料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原告主张不当。3,三原告在诉状中认可材料买受人是水总水电公司,一方面水总水电公司在付款协议上盖章且支付了25万元,可以确认水总水电公司追认并部分履行了付款协议。起诉状称材料款由业主为项目部代付材料款,该内容均与被告张志强无关,被告张志强无付款合同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被告大唐华银公司(发包方)与被告水总水电公司(承包方)签订《小洪水电站工程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大唐华银公司将小洪水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水总水电公司。合同签订后,被告张志强代表被告水总水电公司实际参与涉案项目工程的施工及管理,三原告为该工程提供施工设备及材料。 2017年1月5日,原告方(甲方,出售方)与涉案的小洪水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项目部签订《设备、材料款付款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7月13日至11月2日,甲方分别在怀化沅陵五强溪工地、辰溪晓滩工地、长沙泉塘仓库出售给乙方一批设备、材料(该批设备、材料数量及费用清单见附件),乙方应支付甲方设备材料款总计为1193536元;乙方在甲方的上述设备材料存放点提货,双方共同计量、点数,乙方负责装车、运输至怀化小洪水电站工地,装车费、运费及杂费等由乙方负责;挖掘机和装载机设备款共计38万元,乙方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否则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3万元,且从2017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欠款利息;架管、钢模、方管、抽水设备等其他设备材料款共计813536元,因乙方资金紧张,为确保小洪水电站施工正常运转,甲方同意乙方暂缓支付,但乙方须在投产发电后一个月内付清该笔款项,欠付期间乙方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甲方欠款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协议附件《设备、材料数量及费用汇总表》载明了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协议落款乙方代表处有“张志强”签名,并加盖有“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洪水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项目部”公章。上述协议签订后,水总水电公司向三原告支付了25万元,之后未再支付。 另查明,大唐华银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水总水电公司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因水总水电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小洪水电站工程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并要求水总水电公司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核算等问题进行协商。被告大唐华银公司陈述称:其与水总水电公司解除施工合同后,已经另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他人组织施工,现尚未完工;大唐华银公司已经支付水总水电公司工程款17065367.31元,但经审计确认水总水电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4255090元,故被告大唐华银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水总水电公司于2018年进入破产程序,被告张志强于2019年1月作为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其递交的债权说明载明“2016年7月,水总公司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李维平等,李维平于2016年7月6日与张志强、帅自刚就小洪水电站项目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作开发小洪水电项目。2016年8月28日,李维平与张志强签订内部分工协议,约定项目由张志强独立负责该项目,自负盈亏,与李维平无关。2016年9月8日,该项目正式开工,至2017年1月30日,实际施工人一直为张志强,对此水总公司与大唐华银公司知情并认可”。 再查明,被告张志强称其为小洪水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项目部副经理,为此被告张志强提供了2016年8月3日水总水电公司作出的湖南水总[2016]107号《关于成立小洪水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项目部及负责人职务聘任的通知》复印件,该通知载明水总水电公司聘任被告张志强为项目部副经理,并提供了2016年9月26日召开的《关于小洪水电站工程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支付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签到表上由被告张志强本人签名并注明其为小洪水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项目部副经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出库通知单》、《过磅单》、《湖南水总小洪电站设备及周转材料明细表》、《设备、材料款付款协议》及其附件《设备、材料数量及费用汇总表》、《公证书》、《关于成立小洪水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工程项目部及负责人职务聘任的通知》、《关于小洪水电站工程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支付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债权申报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戴智勇、王冬春、戴智军设备材料款943536元及利息(以94353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戴智勇、王冬春、戴智军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戴智勇、王冬春、戴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6元,由被告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隆改平 人民陪审员郭开华 人民陪审员罗建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家义 书记员赵雅洁
判决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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