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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应召
联系方式:028-86277690
注册时间:2003-08-20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2单元10层1001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土地整治服务;房地产经纪;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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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07民初8668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电力公司)与被告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瑞建设公司)、第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并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裁定,永安电力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重审案件,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根据原告永安电力公司的申请,本院追加源天工程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又于2020年5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保、张文川,被告兴恒瑞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强,第三人源天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永安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兴恒瑞建设公司向永安电力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30289元;2.本案诉讼费由兴恒瑞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永安电力公司就“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主体土建标)”委托兴恒瑞建设公司进行招标,双方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于投标人源天工程公司弄虚作假,永安电力公司取消了源天工程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源天工程公司向省发改委投诉,省发改委以川发招管函[2015]168号文件驳回了投诉,源天工程公司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了省发改委的处理决定,源天工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成都中院驳回了源天工程公司的起诉。永安电力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重新招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源天工程公司交纳的800000元投标保证金应不应退还,兴恒瑞建设公司代永安电力公司收取了上述保证金,但只向永安电力公司支付了369711元,尚余430289元未支付,故永安电力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兴恒瑞建设公司辩称,兴恒瑞建设公司实际收到源天工程公司缴纳的案涉项目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已向永安电力公司支付保证金369711元,剩余的430289元系永安电力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案涉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委托费用。源天工程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作用系弥补流标造成的损失,兴恒瑞建设公司应取得的报酬属于损失,故应在保证金中扣除,请求法院驳回永安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源天工程公司述称,其为投标永安电力公司发标的案涉项目,向招标代理人兴恒瑞建设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800000元。经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政府决定及成都中院判决,源天工程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不应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4日,永安电力公司作为甲方,成都恒瑞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委托招标项目名称为“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总投资额104121.93万元,委托代理范围为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包括按规定重新招标和评标),招标代理服务费为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拟订招标方案,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发布(发送)有关招标信息;按规定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补遗;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的服务和后勤工作;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协助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以及尽其他通知义务;草拟承包合同、协调合同的签订;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手续;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20%;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及招标失败后组织比选等的费用(因招标人的过错引起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后,由其依法向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偿)。 2014年10月,永安电力公司发布“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主体土建标)”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永安电力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成都恒瑞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文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同时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2014年11月26日,源天工程公司向永安电力公司投标,《投标函》载明,其愿意以260927145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960日,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随同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80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案涉项目开标,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源天工程公司。 2015年2月2日,永安电力公司出具川水电投永电【2015】12号《关于取消“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主体土建标)施工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并重新招标的报告》,决定取消“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主体土建标)施工招标项目”中标第一候选人源天工程公司的中标资格,也不选取第二、三名作为中标人,并重新组织招标。 2015年2月1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出川发改招管函(2015)168号《关于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主体土建标)施工标段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决定》,载明,投诉人源天工程公司以被投诉人永安电力公司取消其“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主体土建标)施工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违法提出投诉。投诉人在投标时的近三年内有诉讼但未如实申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三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因此,被投诉人有权以此取消投诉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源天工程公司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省发改委的168号决定。 源天工程公司因不服省发改委和省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成行初字第520号判决,驳回源天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1.双方在庭审中一致陈述,案涉招标失败后,永安电力公司再次委托兴恒瑞建设公司招标,再次招标的委托费已结清;2.兴恒瑞建设公司收取源天工程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已向永安电力公司支付369711元,剩余430289元经双方多次发函协商,未达成一致;3.经核准,成都恒瑞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兴恒瑞建设公司。 以上事实有,《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关于取消“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主体土建标)施工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并重新招标的报告》、(2015)成行初字第520号行政判决书、律师函、回函、企业信息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30289元。 案件受理费7754元,由被告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匡婷婷 人民陪审员裴幼池 人民陪审员张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梅
判决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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