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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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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亮与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1081民初929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霸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亮亮与被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荣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申请追加赵金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申请对损失财产进行价格鉴定,2020年6月28日河北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冀大华评报字(2020)第0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亮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生、被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被告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城、被告赵金强及被告刘荣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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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亮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火灾损失47172元、付租房费10000元;2.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河畔新城小区10号楼2单元1203室承租户,因楼下承租户刘荣花室内电气质量不合格引发火灾,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维修不到位、消防设施及楼房验收未达标。2018年3月3日12时火灾发生后,消防车因消防通道不通,其他通道堵车拖延时间,消防栓管道内没有水,消防感应器失灵,压力不够,水力打不到楼房高层,导致火灾损失继续扩大。以上事实证明,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严重错误,被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几年没有出资维修,对聘请的被告物业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所以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共同赔偿原告的火灾损失。为此,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侵权主体,并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且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起火原因系被告刘荣花、赵金强电器起火,与原告无关;2.被告已经在小区设置消防通道,并在楼道设置消防栓。 被告刘荣花、赵金强辩称,1.造成火灾原因为楼房电器质量不合格,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栓水压不足;2.火灾损失价格鉴定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租住的是河畔新城小区10号楼2单1203室的廉租房与被告刘荣花、赵金强租住的是河畔新城小区10号楼2单1103室的廉租房系楼上、楼下关系。2018年3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刘荣花、赵金强室内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1103室南侧卧室东南角处,起火原因为该处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2018年4月20日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霸公消火认字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12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10号楼2单元1103室刘荣花家南侧卧室东南角处,起火原因为该处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该火灾火势较大,造成楼上原告家中财产不同程度损坏。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43483元(财产损失41483元+房屋租赁费2000元),后原告又将房屋租赁费从2000元增加至10000元,最终又将房屋租赁费10000元全部放弃。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2020年6月28日河北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冀大华评报字(2020)第0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我们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所评估的资产于2018年3月2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格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委托评估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1483.00元(大写:四万壹仟肆佰捌拾叁元整)”。被告刘荣花、赵金强认为鉴定价格过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荣花、赵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亮亮16593.20元; 二、被告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亮亮财产损失12444.90元; 三、被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亮亮财产损失1244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515元。被告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754.50元,被告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754.50元,被告刘荣花、赵金强承担1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邱文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姗姗
判决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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