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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永
联系方式:13677605010
注册时间:2010-11-03
公司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星湖路三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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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与蒋永李春晓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5民初8453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永、李春晓、刘晓容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程其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永、李春晓、刘晓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永返还出资款28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中一部分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4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止,另一部分以24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春晓对蒋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刘晓容对蒋永的前述债务中出资款400万元及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原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3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被告李春晓、刘晓容、蒋永,持股比例为40:40:20。2010年11月3日,三被告首次向出资1000万元,其中蒋永出资400万元,刘晓容出资400万,李春晓出资200万元。2011年2月18日,刘晓容与李春晓、蒋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晓容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4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李春晓和蒋永,二人各受让20%;2011年2月22日,三被告就股权变更办理了工商登记。2012年11月1日,蒋永再次向公司出资2400万元,李春晓再次向公司出资1600万元。2013年8月,公司通过“债转股”方式新增注册资本10000万元,由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全额认缴。2015年11月15日,原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后经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法院指定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审计公司财务状况时发现,三被告在完成出资义务后随即以借款方式将出资款转出公司,实际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蒋永、李春晓、刘晓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晓容、蒋永、李春晓,三人各出资2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首次出资时间为2010年11月3日,刘晓容、蒋永、李春晓应各出资4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剩余出资三人应在2012年11月2日前按比例完成。公司同日召开首届股东会决议,选举了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包括刘晓容、蒋永、李春晓、李元驹、蒋志国、陈先琦,并选举了首届监事会,成员包括武万忠、姚如国、陈静。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蒋永,职务为经理,刘晓容为董事长。2010年11月3日,刘晓容、蒋永、李春晓将各自第一次出资4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支付至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临时存款账户,并由重庆金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2011年2月18日,刘晓容分别与蒋永、李春晓签订了《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晓容分别向蒋永、李春晓转让自己持有的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各20%的股权。同日,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了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并修改相关章程。2011年2月22日,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2012年11月1日,蒋永、李春晓分别向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剩余出资2400万元、1600万元,重庆索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 2013年8月31日,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债转股协议》,约定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对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的10000万元债权转为对公司的出资。2013年9月22日,重庆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出具了验资报告。此后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6.67%,蒋永持股比例为20%,李春晓持股比例为13.33%。 2015年11月15日,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该院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7月7日裁定受理其重整申请,并指定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2018年11月19日,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能通过,且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宣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委托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对公司资产负债清查审计,经审计认定存在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款后随即将款项借给股东的情况,其中在2010年11月3日第一次出资后,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5日将563万元转至蒋永名下,于2010年11月8日将170万元转至李春晓名下,于2010年11月9日将217万元转至刘晓容名下,于2010年11月9日将50万元转至重庆富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以上合计1000万元;在蒋永、李春晓完成第二次出资4000万元后,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11年11月2日将4000万元转至蒋永名下。 以上事实,有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债转股协议、验资报告、破产裁定书、决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补缴出资2800万元及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0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另一部分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三部分以28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901.60元,由被告蒋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亮 审判员牟传芳 人民陪审员田正均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许茜
判决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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