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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佩杰
联系方式:0517-86800991
注册时间:1991-01-14
公司地址:苏州市书院巷111号
简介:
承接市政行业、建筑行业、公路行业、水利行业、水运行业、电力行业、照明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项目综合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土木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轨道交通设计;地下空间设计业务;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及土工试验业务;从事展览工程、展览陈列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以及配套的效果图制作、晒图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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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2301民初3633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施华,被告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声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69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5784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保全保险费1363元、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昌吉市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设计费用共计898800元;支付方式:根据工作进度,按阶段支付费用,在原告提交全部设计文件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不留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于2018年7月向被告提交全部设计成果文件,并经被告书面签收。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今拖欠原告设计费698800元,且经原告多次、多途径催要仍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辩称,对于设计费本金数额698800元没有异议,因为项目没有正常启动,资金没有到位,被告仅同意支付剩余的设计费。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保全保险费不同意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公证书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逾期催款函一份、回函一份、市长信箱反馈一份、保单保函一份、保险费发票一张、保全申请费票据一张、文本签收单一张,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日原告中标“昌吉市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中标金额898800元。2018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昌吉市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设计费估算898800元。关于设计费支付进度约定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5%即314580元,第一次提交成果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0%即449400元,方案规划报批通过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5%即134820元;并特别约定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根据昌吉市财政资金拨付情况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后一部图纸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设计工作,2018年8月2日将设计文本交付被告。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18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逾期催款函”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2018年11月30日被告出具回复函,表明根据昌吉市财政2018年的还款计划,该项目已列入还款计划中,计划2019年支付完毕,其中2019年1月支付合同价的30%。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00元,剩余设计费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费698800元; 二、被告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违约金60500元; 三、被告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2元,由被告昌吉市项目代建管理局负担5310元,由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艾令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新丽
判决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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