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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书生
联系方式:0376-4652125
注册时间:1989-10-20
公司地址:固始县蓼城东路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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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君华鞋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40882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阳市君华鞋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及第三人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信阳市君华鞋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克军、胡明才,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桃以及第三人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信阳市君华鞋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利益85714元;二、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原告从案外人处获得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因原告原因导致汇票超过法定承兑时效,被告出具拒付通知书要求原告确权。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辩称:一、票据权利丧失原告不是合法的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法第18条民事权利。1、票据已经超过票据的权利期限,丧失了票据权利。2、2019年8月7日的委托收款人为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原告不是合法的持票人,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二、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在证明中称原告疏忽导致汇票超期,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原告承担。所以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非合法持票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补充,在票据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我方同意向法院认定的合法持票人支付票据利益。 第三人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陈述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票号为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载明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出票人为xxx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xxx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广州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85714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23日。该汇票记载由xxx有限公司背书给xxx有限公司,由xxx工业有限公司背书给江苏xxx有限公司,由江苏xxx有限公司背书给武汉xxx股份有限公司,由武汉xxx股份有限公司背书给洪湖市xxx有限公司,由洪湖市xxx有限公司背书给原告。最后被背书人为建行xxx支行,背书人签章栏加盖有原告财务专用章及“储文有”名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2019年8月7日,被告对上述汇票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载明付款人为浦发广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第三人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托收金额为85714元,拒付金额为85714元,拒付理由为:1、汇票已逾期两年,请联系法院出具判决书;2、如寄回逾期请出逾期证明等。 原告称其因与洪湖市xxx有限公司之间经营业务往来而取得涉案汇票,后因财务人员存放的原因导致逾期,又因与第三人有业务关系,因此用汇票向第三人支付相关款项,第三人因无法兑付退回涉案汇票给原告,原告通过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向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对此,原告提交以下证据:一、《购销合同》、《销货清单》,证实其与洪湖市xxx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关系,因而合法取得涉案汇票;二、洪湖市x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票据由武汉xxx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该司,票据关系真实有效等。 庭审中,被告确认涉案票据的票款仍在账户中,同意向合法持票人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确认原告所述,并提交《承诺书》,证实由于其公司财务人员前期不太懂银行承兑汇票解付收款,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被拒付后,第三人就将该票据退给了原告,应由原告主张该票据权利,并承诺放弃涉案汇票的一切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君华鞋帽有限公司返还8571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3元,由原告信阳市君华鞋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诗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梁怡筠
判决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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