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房正东
联系方式:0559-8509868
注册时间:2005-10-31
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莲花路6号
简介:
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堤防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材料批发、零售,预制件加工、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戚明林、朱来根、范大平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2民终1349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戚明林因与被上诉人朱来根、范大平、张令红、黄芳、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1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戚明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戚明林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朱来根提取现金70万元,交由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令鲁,然后张令鲁再将该款借予承包人范大鹏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朱来根和张令鲁约定该借款的利息为月息2.5%,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朱来根出借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素,首先他是有偿出借给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令鲁,其次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不差欠农民工工资,而是差欠范大鹏的钱,范大鹏差欠农民工工资。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至今存续,不适用破产法有关规定。 朱来根、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朱来根代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因此获益,朱来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朱来根向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出借70万元款项是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朱来根在没有垫付工资的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基于保障社会稳定而代付农民工工资。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虽没有依照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但是该公司已经停业了,朱来根是基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代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等费用,应当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黄芳辩称,戚明林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范大平、张令红未作答辩。 戚明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1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审理查明:“朱来根出借给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的11笔借款中,有10笔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的。只有一笔2012年12月28日的借款是因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需要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经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协调,朱来根提取现金70万元交由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发放建筑工人工资”。2014年12月30日,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昆吾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令鲁,2012年12月28日为了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经我局协调,提取现金70万元,交给建筑承包人范大鹏发放民工工资。特此证明!”这一事实予以确认;2、2016年朱来根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16)皖0221执734号。2018年1月29日,该院对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作出了(2017)皖0221执恢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朱来根对该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根据(2016)皖0221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朱来根出借给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420万元款项中的70万元系农民工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应享有70万元优先受偿权,理应纳入优先受偿债权范围内,但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21执恢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却未将该70万元债权纳入优先受偿债权范围之内,应予纠正。对此,各参与分配人对朱来根的上述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朱来根于2018年7月向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经该院作出的(2018)皖02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来根在70万元的范围内在(2017)皖0221执恢15号案件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2017)皖0221执恢15号执行案件中,戚明林系参与财产分配人。戚明林在(2018)皖0221民初1784号案件中未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认为该案判决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对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来根是否就案涉70万元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当时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没有资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经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协调,朱来根于2012年12月28日提取现金70万元出借给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发放了建筑工人工资。这一事实与(2016)皖0221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查明的事实及2014年12月30日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出具的证明载明事实相吻合,朱来根这一出借行为,实际取代了当时工人债权人地位,一方面帮助芜湖昆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工资的义务,另一方面帮助农民工及时获得工资,保障了农民工基本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该笔70万元债权应参照《破产法》的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故戚明林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确认的事实相悖,依法应不予以采纳,其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依法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戚明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戚明林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1民撤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戚明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戚明林;戚明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文勇 审判员戴玉海 审判员徐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文成 书记员裴丽平
判决日期
2020-12-1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