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381执516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承包费10519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费1478元,共计106668元。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未发现青某有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范永华
审判员陈向阳
审判员王岩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姚鹏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