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财保9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赵鉴
审判员许凌屏
审判员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颖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