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与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981民初332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丰镇市明珠花园市值2770580元的8套房屋(房号分别为:11号楼1单元601室,面积170.59㎡;11号楼1单元602室,面积203.81㎡;11号楼2单元601室,面积203.81㎡;11号楼2单元602室,面积170.59㎡;11号楼3单元601室,面积170.59㎡;11号楼3单元602室,面积203.81㎡;11号楼4单元602室,面积170.59㎡;西商铺,面积61㎡),并冻结被申请人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5250202.82元,上述两项合计8020782.82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06月12日出具的保险单号为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以下被申请人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丰镇市明珠花园由申请人确认总市值2770580元的8套房屋:
1.丰镇市明珠花园11号楼1单元601室,面积170.59㎡;
2.丰镇市明珠花园11号楼1单元602室,面积203.81㎡;
3.丰镇市明珠花园11号楼2单元601室,面积203.81㎡;
4.丰镇市明珠花园11号楼2单元602室,面积170.59㎡;
5.丰镇市明珠花园11号楼3单元601室,面积170.59㎡;
6.丰镇市明珠花园11号楼3单元602室,面积203.81㎡;
7.丰镇市明珠花园11号楼4单元602室,面积170.59㎡;
8.丰镇市明珠花园西商铺,面积61㎡。
二、冻结被申请人丰镇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50202.82元。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瑞峰
人民陪审员邢星
人民陪审员李淑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付强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