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志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青执5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志明、韩阿乙下、青海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三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丰源毛绒业有限公司、循化三江源羊绒有限公司、青海三源生态经济林木种苗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青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2017年2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2017年2月20日、2020年12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城东区建国大街66号6号楼和34号楼上的房产;2019年5月10日本院裁定将已流拍的位于城东区建国大街66号6号楼6号楼负2层至6层共计8套商业用房交申请执行人抵偿81824568元的债务;2017年3月6日本院向南川工业园区工商分局发出协助公示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股权;2020年12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等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宋毅民
审判员那亮
审判员卢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马小丽
书记员黄婉珺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