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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立红
联系方式:0731-83860860
注册时间:2009-04-02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68号日出东方501-512号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咨询;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鉴定;室内装饰、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会展业的经营和服务;项目策划;游览景区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公路工程、环保工程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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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华与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02民初7574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湘华与被告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湘建公司)、第三人宋立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湘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博,被告湘建公司及第三人宋立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文、田欣,第三人宋立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湘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湘建公司确认黄湘华在该公司的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由40%变更为43.5%,3.5%股权是的价值约70000元,认缴出资额为435万元,);2、第三人宋立红协助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事实和理由:黄湘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在湘建公司处43.5%的股权,并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但第三人宋立红拒不配合办理股东登记手续。遂起诉,判如所请。 被告湘建公司及宋立红共同辩称:宋立红进入公司及持有股份均在黄湘华之前,不存在黄湘还所称的“宋立红持股系出于公司经营资质要求”的事实;黄湘华要求确认公司的3.5%股份,未与宋立红签署任何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就其诉请的股权支付相应的对价;黄湘华多次承认其并非所称确权的3.5%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双方之间的矛盾发生,并非黄湘华所称,相反正是由于黄湘华采取不正当手段,多次侵害公司利益,且欠缺公司经营经验,恶化了公司的经营情况;黄湘华为谋求公司的控制权,多次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兼任公司监事,非法召开股东会,违法公司表决方式予以表决,违反要求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等行为,已经给湘建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请求驳回黄湘还所有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湘建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日,公司章程中登记的股东为黄湘华(持股比例40%)、宋立红(持股比例59%)、张志山(持股比例1%),法定代表人为宋立红。2015年11月18日,该公司通过章程修正案,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变更后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为黄湘华400万元,宋立红590万元,张志山10万元。2014年12月26日,宋立红、张志山与黄湘华订立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宋立红、张志山转让给黄湘华湘建公司30%股权,其中宋立红转让29%股份,张志山转让1%的股份。双方均同意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4月16日,黄湘华、张志山与宋立红订立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宋立红转让给黄湘华湘建公司27.5%股权,转让后宋立红持股情况为27.5%、黄湘华持股情况为67.5%、张志山持股情况为5%,各方均同意暂不办理工伤变更手续。2015年9月30日,黄湘华、宋立红与吴冰订立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黄湘华、宋立红转让给吴冰湘建公司18%股权,其中,黄湘华转让15.5%的股份,宋立红转让2.5%的股份,各方均同意暂不办理工伤变更手续,转让后公司的股份持有情况为宋立红持有25%、黄湘华52%、吴冰18%、张志山5%。2017年8月17日,黄湘华、吴冰、宋立红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为黄湘华占股52%,宋立红占股25%,吴冰占股18%,张志山占股5%;现黄湘华12%股权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其中2%转让给吴冰,3%转让给宋立红,2%转让给童玲玲;股金按每股2.5万元计,转让后的股东股权比例为黄湘华占股45%(其中员工持股计划5%),宋立红占股28%(其中员工持股计划3%),吴冰占股20%(其中员工持股计划2%),张志山占股5%,童玲玲占股2%。以上股东除张志山外均在此次股东决议上签字,湘建公司亦盖章确认。2018年份5月25日,黄湘华、宋立红、吴冰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文志辉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黄湘华占有公司45%的股权,现将其占公司的1.5%的股权以每股人民币3万元转让给乙方文志辉,在公司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通过后将其占公司1%的股权以每股人民币3万元转让给乙方文志辉等。 2、黄湘华于2016年1月4日、2017年9月4日、2018年1月17日、2018年7月23日、2019年1月21日以股东身份参加了湘建公司的股东会,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中2018年7月23日的股东会纪要载明“股份代持公证,股份实际持股:黄湘华43.5,宋立红27.1,吴冰19.4,张志山5,文志辉3、童玲玲2,根据工商注册股份比例对代持股份进行公证”。2019年1月21日的股东会纪要载明“股东股权比例为黄湘华43.5%(其中员工持股计划3.5%)、宋立红27.1%(其中员工持股计划2.1%)、吴冰19.4%(其中员工持股计划1.4%)、张志山5%、文志辉3%、吴冰2%”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黄湘华享有被告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35万元的股权; 二、驳回原告黄湘华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曾纪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代理书记员彭佳丽
判决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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