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立红
联系方式:0731-83860860
注册时间:2009-04-02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68号日出东方501-512号房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咨询;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鉴定;室内装饰、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会展业的经营和服务;项目策划;游览景区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公路工程、环保工程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吴冰与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02民初7575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冰与被告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湘建公司)、第三人宋立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博,被告湘建公司及宋立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文、田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湘建公司确认吴冰在该公司的股权比例(股权比例19.4%,认缴出资额为194万元,支付的股权款为392000元);2、第三人宋立红协助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事实和理由:吴冰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在湘建公司处2%的股权,并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但第三人宋立红拒不配合办理股东登记手续。遂起诉,判如所请。 被告湘建公司及宋立红共同辩称:宋立红与吴冰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对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目前吴冰未被登记为股东,且也未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协议效力待定;吴冰诉称持有的19.4%股份中的1.4%的份额,并不实际享有所有权;另吴冰请求的的15.5%的股份,须追加股权转让人黄湘华进行查明;湘建公司在增资后,吴冰未对从宋立红处受让的股权作出追加认缴的意思表示,也未委托宋立红代其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并继续代持相应股份,故其请求从宋立红处受让了2.5%的股权无事实依据;湘建公司及宋立红不存在不履行股权变更手续的的问题,公司股东会目前并未就实际出资人要求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新股东会决议,2018年7月23日,公司各股东已确认代持股份不尽兴工伤变更确权,故即使吴冰实际持有部分股份,亦应遵守自身承诺,无权请求变更登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湘建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日,公司章程中登记的股东为黄湘华、宋立红、张志山,法定代表人为宋立红。2015年11月18日,该公司通过章程修正案,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变更后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为黄湘华400万元,宋立红590万元,张志山10万元。2015年9月30日,黄湘华、宋立红与吴冰订立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黄湘华、宋立红转让给吴冰湘建公司18%股权,其中,黄湘华转让15.5%的股份,宋立红转让2.5%的股份,各方均同意暂不办理工伤变更手续,转让后公司的股份持有情况为宋立红持有25%、黄湘华52%、吴冰18%、张志山5%。同日吴冰分别向宋立红、黄湘华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0000元、310000元。2017年8月17日,黄湘华、吴冰、宋立红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为黄湘华占股52%,宋立红占股25%,吴冰占股18%,张志山占股5%;现黄湘华12%股权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其中2%转让给吴冰,3%转让给宋立红,2%转让给童玲玲;股金按每股2.5万元计,转让后的股东股权比例为黄湘华占股45%(其中员工持股计划5%),宋立红占股28%(其中员工持股计划3%),吴冰占股20%(其中员工持股计划2%),张志山占股5%,童玲玲占股2%。以上股东除张志山外均在此次股东决议上签字,湘建公司亦盖章确认。 2、吴冰于2016年1月4日、2017年9月4日、2018年1月17日、2018年7月23日、2019年1月21日以股东身份参加了湘建公司的股东会,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中2018年7月23日的股东会纪要载明“股份代持公证,股份实际持股:黄湘华43.5,宋立红27.1,吴冰19.4,张志山5,文志辉3、童玲玲2,根据工商注册股份比例对代持股份进行公证”。2019年1月21日的股东会纪要载明“股东股权比例为黄湘华43.5%(其中员工持股计划3.5%)、宋立红27.1%(其中员工持股计划2.1%)、吴冰19.4%(其中员工持股计划1.4%)、张志山5%、文志辉3%、吴冰2%”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吴冰享有被告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94万元的股权; 二、驳回原告吴冰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80元,由被告湖南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曾纪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代理书记员彭佳丽
判决日期
2020-12-1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