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与灵璧县下楼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皖1323行初12号
判决日期:2020-12-14
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诉灵璧县下楼镇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即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举了证据材料。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潘树平
人民陪审员庄冠杰人民陪审员张友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莹
判决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