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新疆琴海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2201财保374号
判决日期:2020-12-12
法院: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琴海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60000元)。申请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琴海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阿依夏木·阿不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热比亚·艾海提
判决日期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