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华发商贸有限公司、田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323民初55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12
法院: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华发商贸有限公司、田万斌、杨进生、邓霞、杨诚、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借字-2018-14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判令被告遵义华发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共计2800000.00元及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随本清;2.请求判令被告田万斌、杨进生、邓霞、杨诚、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因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遵义华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由田万斌、杨进生、邓霞、杨诚、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在原告处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80万元整,并分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字—2018-1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合同编号为保字—2018-036号的5份《保证担保合同》。其中,《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同时,原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告贷款逾期后的利率在借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复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00元,已减半收取的14600.00元,退还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冯进
书记员吴汉林
判决日期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