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204民初885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12
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辽0204民初88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851.25元,冻结期限一年。
并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的存款411851.25元,冻结期限一年。并继续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的存款411851.2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阚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孟凡姣
判决日期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