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耿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605执30894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耿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垫付款3769660.50元、支付违约金3769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情况。经执行,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B×××××、粤B×××××、粤B×××××、粤B×××××、粤B×××××、粤B×××××、粤L×××××、粤L×××××的车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故无法处理。另,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龙岗区吉祥中路新鸿花园12号楼8E(权利证号:6000273267)的不动产,本院另案查封处理中[案号(2019粤0605执30892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王国安
执行员张苑华
执行员朱敏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黄耀华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