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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梦蛟
联系方式:0756-2288179
注册时间:1993-06-21
公司地址:珠海市前山翠峰街189号(原新媒体大厦)珠江晚报社大厦第10层1001、1002、1003、1012、1013、1014室
简介: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停车场服务,餐饮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经营,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酒店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软件销售,互联网零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房地产经纪,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家政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酒类经营,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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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远东与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双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2072民初3545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远东诉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物管公司)、陈双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远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苑伶、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远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633587.9元;2、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分公司)出具的收据(包括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等)、财务帐薄、会计帐薄、银行转帐明细、财务软件收费明细等原始凭证材料,以核算申请人在合作经营期间的收益。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珠海物管公司的执行董事陈某的儿子被告陈双和(珠海物管公司监事)为同学关系。2015年,陈双和与原告商量在中山市成立分公司合作经营物业管理项目,于2015年5月29日中山分公司设立。2016年10月份左右,陈双和与原告承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花园小区(以下简称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期间,原告与陈双和有关合作经营分公司事宜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2016年12月2日,经XX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投票并报社区、住建审核通过,XX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中山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6年12月31日,经陈双和要求马远东以中山分公司名义与中山市XX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我家公司),就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项目转让股权事宜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同时,陈双和也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2017年1月3日,陈双和以珠海物管公司要求中山分公司项目须签订书面协议,要求原告与珠海物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随后,原告正式接管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不久后,原告经XX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核实了解得知:XX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之前第一任物业管理为开发商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区发展公司)的子公司直接管理,XX我家公司与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无任何合同关系。原告才想到,陈双和先予支付的人民币28万元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签约公关好处费,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金120万元(其中原告个人已经先予支付了20万履约保证金)事实上为陈双和承诺支付所谓第三方相关人员协助获取该物业管理项目的感谢费,仅是借XX我家公司帐户名义虚假转让股权收取120万元不正当费用,原告认为陈双和作为珠海物管公司监事,涉及不正当行为直接损害原告合作经济利益,原告和中山分公司对所谓虚假股权转让金120万不予承担,矛盾由此产生。不料陈双和借机将中山分公司帐户资料和所有材料未经原告同意全部取走至今不肯归还,导致无法核算账务,中山分公司无法缴纳相关管理费用。2018年2月13日,珠海物管公司在原告毫不知情情况下将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王福才,强行终止原告经营分公司负责人身份。2018年3月15日,原告不得不撤出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项目,至今分公司经营所得原告分文未取。原告屡次请求珠海物管公司与陈双和对帐补偿损失,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珠海物管公司答辩称:1、我司与马远东签订的《合作协议》违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自始无效,双方无法继续履行。马远东为中山本地人,我司执行董事陈某的儿子陈双和与马远东为大学校友关系。2015年5月29日,我司为发展中山业务便在中山注册了中山分公司,当时马远东无业,为便于分公司注册联络,故登记马远东为分公司负责人。2016年11月7日,我司凭借自身的条件以及专业化的物业服务水平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花园原承包经营者XX我家公司合作,成功中标XX花园。2016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向XX我家公司约定支付项目合作权益对价120万获得完整的管理权,原告对此也签名确认,并约定如原告之后愿意承包经营,就由原告承担。2017年1月1日中山分公司正式入驻小区。同时,中山分公司还承接到XX雅庭小区。因马远东希望原告将中山分公司承接到的两个项目转让给其经营,其作为自然人,没有运作的机构,故双方于2017年1月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山分公司转归马远东负责经营;中山分公司运营的前期资金和日常费用由马远东承担;承包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于行政法规禁止物业管理服务全部转包给个人,协议还特别约定:如因本协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需要终止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分公司按停业清算方法处理。马远东于2017年1月3日正式经营两个项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作协议》已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自始无效,双方无法继续履行。2、即使《合作协议》有效,马远东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我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中山分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建立共管风险金,由马远东先存3万元至专用帐户,以后按月按营业收入的1%提取至专用帐户,专用帐户余额达50万元时停止提取,如中山分公司结束经营,风险金余额以及清算后的资产归马远东所有;马远东承包期间,应按合同计算收入的3%向原告支付管理费,每季度结付一次,结付日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马远东承包期间应提供符合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水平,如无法达成,我司有权提前终止协议。马远东负责中山分公司经营期间,由于其未按协议约定设立风险金共管帐户、未如实购买员工社保、未如实开发票缴纳税款以及未按季度支付管理费,我司先后于2017年11月21日和2018年3月1日以邮寄《通知函》的形式催促其履行义务,但马远东置之不理。2018年3月14日,由于马远东的根本性违约,我司正式发函解除《合作协议》,并保留追究马远东违约责任的权利。马远东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先确认原告在2018年3月14日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向马远东释明,便于双方进行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和善后。3、马远东承包经营中山分公司期间,其为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继续履行必将导致更严重的后果。马远东承包期间,XX花园业委会多次投诉中山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极其低劣,而我司解除合同亲自管理小区后,业委会的评价逐渐变得正面。而XX雅庭小区在马远东的管理下,服务质量更是引发业委会的不满,中山分公司不得不在2018年1月1日一年试用期满时自动退出,经济损失严重,我司不得不采取措施,安排新的负责人。马远东作为非专业性服务企业的个人,不善经营,严重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如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必将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本案合同客观无法继续履行。马远东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中山分公司现已由我司的执行董事决定安排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工商登记已经变更完毕,新的负责人已经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中山分公司的发包方已经对承包方失去信任,而本案的合同债务又是非金钱债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即使马远东是守约方,根据《中XX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也不支持继续履行。何况马远东违约在先,我司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不应继续履行。 被告陈双和答辩称:马远东的各项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判决驳回。我与马远东是大学校友关系,因我家庭经济情况较好,经常借钱给马远东,并照顾其事业发展。2015年初,处于无业状态的马远东得知我的父亲陈某参股投资的珠海物管公司有意拓展中山市,将注册中山分公司,就积极表示希望参与。考虑到马远东为中山本地人,为便于中山分公司注册联络,在我的建议下,被告珠海物管公司登记了马远东为中山分公司负责人。我也表示愿意承包经营中山分公司,并密切关注珠海物管公司在中山的业务拓展。2016年下半年,被告珠海物管公司一直跟踪XX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为取得该项目的独立经营资格,需要与该项目的原服务方XX我家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支付给原服务方前期费用和120万转让对价。鉴于这些支出需要马远东在四年承包期内进行费用摊销,故谈判活动均让承包人马远东参与,最后马远东作为承包人在前述协议上签名认可,被告珠海物管公司才开始履行,指示我先行支付前期费用33068.9元、28万对价款,事后找承包人马远东承担。中山分公司获得XX花园小区和XX雅庭小区独立的经营权后,马远东与被告珠海物管公司于2017年1月3日补签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山分公司转归马远东负责经营;中山分公司运营的前期资金和日常费用由马远东承担,承包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于马远东资金实力弱,经营管理水平低,一收到业主的物业费就挪用他用,时常拖欠各项费用,我怕父亲责怪自己举荐失误,只好私人垫款说成是受珠海物管公司委托,以合作方身份帮其周转,遮掩困境,为其垫付114190元。后,被告珠海物管公司追认了我前后合计付款427258.9元的委托关系,承诺会将427258.9元报销给我。我还出借人民币3万元给马远东作为生活开支,该款项另行追讨。我是被告珠海物管公司的监事,为照顾校友关系,举荐马远东作为承包人,并未与其有合作承包的任何约定,答辩人所为均是职务行为,与本案无关,不应列为本案被告。由于马远东未按《合作协议》的约定规范经营,长期拖欠管理费,又丢失中山分公司名下的XX雅庭小区项目,被告珠海物管公司忍无可忍于2018年3月15日通知解除了与马远东的《合作协议》,我虽然有心替马远东说话,也无济于事。马远东自称支付了20万元履行保证金,均非事实,这些款项均为我受被告珠海物管公司之委托替其垫付,并直接经我的银行帐户支付给对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马远东早在合作开始前就为自己开展经营活动,租赁并装修了办公场地,但只有一部分是作为中山分公司的注册地点,另外一部分是用于马远东控制的中山市XX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青公司),这些支出是其打算进行投资经营的正常开支,根本不属于损失。由于马远东违约在先导致被告珠海物管公司解除合同,作为违约方,其经营支出一是金额不确实,二是即使确实,也无权让我赔偿。至于马远东承包经营期间,中山分公司的款项支出无合同、无票据,马远东及其配偶将中山分公司的财产与私人财产混同,根本未建制建帐,也未依法纳税,现所谓资料、凭证等等如有也均在马远东自己的掌控之下,马远东起诉要求我返还,属于“贼喊捉贼、把水搅浑”,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被告珠海物管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马远东支付给反诉人管理费人民币250483.82元;2、判令马远东支付给反诉人为获得XX花园管理权的前期费用及补偿对价款人民币1233068.9元;3、判令马远东返还给反诉人垫款114190元。被告珠海物管公司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诉答辩所述一致。 原告马远东针对反诉请求答辩称:不同意支付一、二、三项诉求款项,原因是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涉及被告陈双和,原告与陈双和在2016年12月关于XX花园项目转让事宜和XX我家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2017年1月3日陈双和以总公司要求中山分公司管理项目需签订合作协议,要求我与珠海物管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但马远东在正式接管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后,经业委会相关人员核实后才知道,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之前的第一任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火炬区发展公司管理,XX我家公司并不是原承包经营者,与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无任何合同关系。原告才得知自己先予支付给XX我家公司所谓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陈双和先予支付28万元均为给业委会成员签约的公关好处费。补充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金120万元,事实上为陈双和承诺支付所谓第三方相关人员协助获取该物业项目的感谢费,仅是借XX我家公司帐户名义,以虚假转让股权,收取120万元不正当费用。原告认为陈双和作为珠海物管公司的监事,涉及的不正当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作经济利益,原告以及中山分公司对于虚假的合作转让款120万元不予承担,陈双和与原告的矛盾由此产生。后来,陈双和借机将中山分公司的账户材料和其他文件未经原告同意全部取走,至今未归还,导致无法核算与珠海物管公司的帐目,中山分公司也无法缴纳相关的管理费用。2018年2月13日,珠海物管公司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王福才,强行终止原告中山分公司负责人身份。2018年3月15日,原告不得不撤出XX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且原告认为事实上与陈双和合作经营中山分公司,因此珠海物管公司所谓的垫付费用是陈双和的合作投入,且用途不正当,不应予以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5月29日,珠海物管公司申请设立的中山分公司获批成立,马远东任中山分公司负责人。 2016年10月12日马远东作为甲方中山分公司代表与XX我家公司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XX花园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甲方负责投入合作项目所需全部资金,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合同签订事宜及项目运营管理。项目股权比例为甲方60%、乙方40%,项目每年利润的10%作为项目业务奖励金给乙方,计入项目成本,年底清算,盈余按照股权比例甲方60%、乙方40%分配。在第九条资金投入、支出说明中列出:1、自领取合作项目中标通知书当日内,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前期因合作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详见附件一《前期开办费用》。2、入驻合作项目30日之前支付合作项目所需费用(含办公场地装修、办公设施设备)约十万元整,详见附件二《合作项目入驻筹备费用》。3、每月十号,乙方向甲方上交上月员工工资清单审核,由甲方十五日准时支付,4、合作项目无偿向XX花园小区业委会支付十万元,垫资二十五万元作为小区公共维修支出;无偿部分进驻小区一个月内打入业委会对公帐户,垫资部分按整改施工进度付款。详见附件三《整改清单》。在附件《前期开办费用》中双方列明:1、A60000元,2、B50000元,3、C20000元,4、D20000元5、E20000元,6、F20000元,7、G20000元,8、业务招待费37806元业务餐饮费、礼品,9、业务差旅费15645元车辆油费、过路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10、资料费4680元客户广告资料设计、打印,11、投标费8500元标书印制、邀请公司费,12、通讯费3000元从5月至9月人员话费补助,13、其它费用2000元,合计281631元。 2016年12月2日,马远东作为乙方(中山分公司)代表与作为甲方的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XX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物业业主大会选聘提供物业管理的企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物业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4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另明确,XX小区总建面积194156.2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39395.91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25343.23平方米,基地面积17013.15平方米,停车场24925.39平方米,小区设汽车车位1021个,其中地上360个,地下661个,摩托车位619个,地上168个,地下451个。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收取,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露天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有,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小车位150元/个(物业公司提取每月40元/个管理费),地下车库小车位每月250元/个(物业公司提取每月40元/个管理费),摩托车每月30元/个,电动车每月20元/个,自行车每月10元/个。临时车辆收费(乙方提取40%管理费),小汽车不满一小时不收费,超过一小时(含一小时)按5元收取,超过4小时(含4小时)按10元收取,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多次进出,按一次收费。合同另对物业服务事项、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XX花园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入驻小区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帐户转入10万元作为公共维修资金,启动对小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设备改造工作,按各项工程进度继续垫资25万元,总共投入35万元。总共投入的35万元中10万元为乙方无偿提供,剩余25万元由甲方从公共收益所得来分期偿还,公共收益偿还后,可把这部分资金再投入下一项目中,如此良性循环。乙方将小区广告、停车、公共场地租用费等公共收益全部上交甲方,其中前两年提取60%给乙方,作为乙方的管理费用及弥补物业费亏损,剩余的40%由甲方留存用于小区公共支出,第三年至合同结束,上述公共收益提取50%给乙方,剩余的50%留存甲方用于小区公共支出。入驻小区十二个月后,由甲方进行满意度调果,若满意率低于80%,甲方限令整改,半年后甲方进行第二次满意度调查,若仍不能达标,乙方自愿退出小区,甲方归还乙方前期垫资费用,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保证在管期间按照原物业收费标准收费,绝不随意涨价,若调价必须经过甲方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原计划住宅物业于2017年1月1日全面进驻,但因前期物业管理不善,经过业委会、建发、住宅物业三方协商保安人员于2016年12月5日提前进驻,由开发商支付12.5-12.31期间的保安人员费用70000元给业委会,再由业委会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物业公司。后中山分公司按约进驻XX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6年12月31日,马远东、陈双和作为甲方(中山分公司)代表与作为乙方的XX我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以120万元购买乙方在XX花园项目中的40%股权,甲方将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20万给乙方作为本次的履约保证金,如逾期支付保证金,乙方将有权收回XX花园项目的所有股份,甲方无条件退出;在乙方协助甲方通过XX花园项目进驻满一年的满意度调查后1月内支付人民币50万元(如因种种原因导致没有进行满意度调查,但甲方存在事实管理,甲方将在2018年2月28日前向乙方支付此笔款项);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人民币30万,最后20万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履约保证金汇入乙方的私人帐户,户名:李某,开户行:建行开发区支行,帐号:43×××38,其他款项汇入乙方公户,户名:中山市XX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开发区支行,帐号:44×××48。 2017年1月3日,珠海物管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马远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中山分公司,协议约定:一、甲方在中山市注册成立非法人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后由乙方负责经营。二、分公司的有关注册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办理过程中所需资料由甲方提供,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分公司注册和运作所需的前期资金和新项目的日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负责承担。四、乙方对分公司投入前期资金的新项目的日常运行所需的资金,如分公司结束经营清算时,清算结余资产归乙方所有。清算结余资产价值少于前期资金和新项目的运行所投入的资金总额时,甲方无需承担差额,也不需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五、乙方负责经营期间,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派出代表进行指导、监督。分公司如下事项应事先通知甲方。1、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2、乙方可以根据分公司所在地行业薪酬水平,制定薪酬福利方案应报甲方备案;3、分公司成立后或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时,乙方即制定分公司年度支出预算和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由甲方备案后执行;4、其他重要事项。六、乙方负责经营期间,应验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做到但不限于以下相关事项:1、所接管的项目应购买公众责任险;2、为所有符合年龄的员工购买社保,为不符合购买社保年龄的员工购买不低于50万元保额的商业险;3、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4、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它应缴纳的税金和其他法定费用;5、分公司财务记帐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尽可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七、甲方定期派出人员的指导、监督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每年以1万元为上限。八、双方同意:分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建立风险金,用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支出。乙方初期向双方共管的风险金专用帐户存入人民币3万元,以后按月按营业收入提取1%存入风险金专用帐户,风险金专用帐户余额达到50万元时停止提取。如分公司结束营业时,风险金专用帐户余额全部归乙方所有。九、乙方负责分公司经营期间,按照合同的计算收入计提3%管理费并向甲方支付,每一季度结付一次。结付日: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号前结付。十、分公司结束经营时,乙方负责办理分公司所有的停业手续,分公司清算后的资产归乙方所有。十一、……。 另查明,陈双和多次向李某的43×××382016帐号汇款,其中2016年10月18日转帐17530元备注留言为项目活动经费;2016年11月9日转帐11209.9元;2016年11月13日转帐4329元;2016年11月13日转帐20000元;2016年11月19日转帐60000元;2016年11月19日转帐200000元。陈双和又于2016年12月22日向户名为高某的帐号转帐20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向广东中保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维安公司)帐号转帐44400元备注留言中山XX花园保安服务费,于2017年3月17日向中保维安公司转帐29790元,于2017年6月30日向马远东帐号转帐20000元。另被告珠海物管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付款委托书》,事后追认陈双和相关付款行为均为代公司付款,主张上述付款均为合作过程中代马远东垫付或出借给马远东的款项。马远东质证确认陈双和上述付款属实,但主张上述款项均为陈双和与马远东合作的投入款项。 庭审中被告珠海物管公司对第一项反诉请求的管理费提供具体计算方法并作说明为:润发花园物业服务费的合同计算收入为480726.72元每月,对应3%管理费为14421.80元每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计算15个月为216327.02元。其中: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8元,139395.91平方米计算为250912.64元;商业建筑(含办公)每月每平方米2.5元,25343.23平方米计算为63358.08元;露天停车位40元管理费每个每月、66元停车分成收入每个每月,360个计38160元;地下车库停车位40元管理费每个每月、126元停车分成收入每个每月,661个计算为109726元;摩托车(含自行车)停车位30元每个每月,619个计算为18570元。XX雅庭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的合同计算收入为94879.93元每月,对应3%管理费为2846.40元每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计算12个月为34156.80元。其中: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8元,39060.38平方米计算为70308.68元;商业建筑每月每平方米2.5元,6996.5平方米计算为17491.25元;地下车库停车位30元管理费每个每月,98个计算为2940元;摩托车(含电动车)停车位30元管理费每个每月,138个计算为4140元。原告马远东抗辩称被告上述计算方法有误,不能完全按照合同载明有多少户、多少车位计算,应当核实实际收取的物业管理费。 庭审中,原告马远东对自己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赔偿金额633587.9元的具体构成作说明包括:租金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共计119451元、装修款项188272.9元、空调七台19300元、办公用品21800元、打印机、电脑、监控共7250元,履约保证金20万元、投资款46400元(2017年7月11日汇给陈双和20000元、马远东指示其弟弟马远景向中山分公司存入现金26400元),以上合计635973.9元,与原请求的633587.9元有差距,为避免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按633587.9元起诉。马远东提供《商住楼租赁合同》1份、《马远东公司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工程承包合同》1份、收据37张、《收条》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帐》拟证明自己上述投入。《商住楼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上载明甲方(出租方)为高梓航、乙方(承租方)为珠海物管公司,但乙方签订合同一栏由马远东签名。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座落于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一路的房产第四层建筑282.37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金计算方法:从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月租金3388元计算,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按月租金3727元计算。其中29张收据记载梁执娟对租金、水费、电费等的具体收取情况。《马远东公司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甲方为马远东,乙方为梁盛辉,该合同上载明乙方按工程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和工程预算书为甲方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89272.9元。其中4张收据记载梁盛辉收取马远东装修定金、工程款合计188272.9元。其中一张盖有XX电器商行公章的收据载明2016年5月7日该商行收取马远东空调7台的货款共计19300元。其中一张盖有XX工坊印章的收据载明2015年11月2日收取黑檀办公台、船木茶台、茶柜的货款共计33500元。其中一张盖有XX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的收据载明,该公司收取茶水柜等办公家具货款共计21800元。其中一张盖有XX电脑行印章的收据上载明收到马远东办公电脑1套、激光打印机1台、高清网络监控1套的货款共计7250元。被告质证认为被告未参与上述租赁、装修、购买行为,对真实性不认可,另外被告主张马远东的妻子高某设的XX青公司亦使用租赁地四楼,被告同时认为即使发生上述费用,也是原告自己的开支,不能向原告索赔。《收条》上盖有XX我家公司公章,载明内容为:“今收到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购买XX花园项目股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收款人:李某(捺印)中山市XX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2017年1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载明,马远东于2017年1月26日向李某帐户转帐46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明,2017年7月11日马远东向陈双和帐户转帐2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帐》载明,2017年3月9日中山分公司帐户收到“马远景”现金存款26400元。被告质证认为,XX我家公司出具的200000元收据所指的款项即陈双和转帐支付的200000元,陈双和在付款后把《收条》交马远东保管,46000元的交易与本案无关,不清楚原告转帐目的,2017年7月11日的20000元是原告归还陈双和的私人借款,与本案无关,“马远景”的存款发生在原告承包经营期间与被告无关。马远东还提供一段录音,拟证明中山分公司的财务凭证均已由被告取走,录音为一男一女的对话,男的向女的询问称自己有一个月补助500元未报销,想查找相关单据,女的答复不太清楚。被告质证称不清楚对话双方的身份,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从内容上看是双方在问一张报销单,然后名为“魏红”的人主要回答的都是不知道,一张补助单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复杂主张。 为查明马远东承包管理期间与珠海物管公司重新接管前后中山分公司的资产情况,本院要求珠海物管公司提供中山分公司所有银行帐户流水。珠海物管公司提供中山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帐户44×××34(以下简称帐户一)、帐户44×××21(以下简称帐户二)的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的交易记录。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中山分公司只开设了上述两帐户,上述两帐户从开户至2018年3月15日由马远东掌控,之后时间由珠海物管公司重新接管掌控。上述帐户一流水反映,截止至2018年3月15日,该帐户存款余额为15005.15元;上述帐户二流水反映,截止至2018年3月15日,该帐户存款余额为179769.6元。对上述帐户中2018年3月15日所剩余的款项共计194774.75元。珠海物管公司解释称因中山分公司的水费、电费、员工工资均为延后结算支付,珠海物管公司在接管中山分公司帐户后用上述款项清理马远东之前经营期间所欠水费、电费、员工工资等债务,且实际已支付金额已超过194774.75元。其中处理马远东2018年2月债务的流水主要有:2018年3月20日支付南方电网公司代扣电费31397.55元、2018年3月21日支付水费1972.76元、2018年3月22日支付工资五笔共133893.78元(深圳市长广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431.63元、罗辉4389.17元、念康玉3500元、李长文3500元、提现金发放116072.98元)。另外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半个月的工资成本至少是55000元,故马远东所留下的款项已无法覆盖2018年2月份全部开支以及3月份的半个月工资。马远东确认上述水电费支出为其经营期间的水电支出,2月份工资确在3月份发放,确认工资数额大概相符。另查核对应帐户以往流水,在帐户由马远东掌控期间中山分公司也有类似的工资、劳务费支出(其中2018年2月15日念康玉4098.17元、提现发放132298.52元、深圳市长广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497.19元,2018年2月22日李长文2345.17元、罗辉3645.5元;2018年1月15日罗辉3397.01元、念康玉3500元、李长文2300元、深圳市长广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553.89元、提现发放111576.29元;2017年12月15日罗辉1650元、念康玉3500元、李长文2300元、深圳市长广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359.69元、提现发放130000.14元)。 关于中山分公司在马远东承包经营期间是否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被告称按XX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第12条,每月5日前收当月物业费,所以2018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已经收取完毕,但马远东从XX我家公司购买XX花园小区经营权还有92万元未支付。原告马远东称物业管理费具体收取数额没有对帐,业主不是全部按时在月初缴纳管理费,有些是拖欠的,但不能提供具体拖欠的明细
判决结果
一、原告马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250483.82元; 二、原告马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407258.9元; 三、驳回原告马远东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6元,由原告马远东承担(已缴);反诉案件受理费9590元,由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401元(已缴),原告马远东承担5189元(该款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原告马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谭凯航 审判员阮明俞 审判员高嘉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巫斯霞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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