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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乐威
联系方式:027-89655266
注册时间:2004-03-18
公司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工业园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各类轻(重)型钢结构、多(高)层钢结构、箱型梁、网架、管桁架和非标设备各种规格金属压型板制造、安装;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无损检测;无缝弯头及管配件加工、生产;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兼零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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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3973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民终2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冶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依法受理。一冶公司曾于2016年4月向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一冶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舞阳县人民法院认定付款条件不成就,从而驳回一冶公司的诉讼请求。在2019年时,一冶公司发现大为公司在双方之间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且在未告知一冶公司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变卖和抵债一冶公司制造、安装的6台球罐和12台常压罐,故一冶公司重新起诉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主张一冶公司拖欠的工程款993.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一冶公司曾于2016年起诉大为公司主张工程款,但是前诉较之后诉在事实方面已存在明显变化,后诉增加了大为公司拆除、变卖和抵债全部罐体以及大为公司已经停产停业至今的新情况,且该情况对于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和自身权益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发生新的事实”的实质要件。所以,一冶公司依据新发生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 大为公司提交意见称,两次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几乎完全一致,明显属于重复起诉,大为公司系因20万吨/年芳构化常压罐制作、安装项目而成立的,一冶公司制作的罐体是项目关键环节,因为一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大为公司交付可以正常使用的罐体,导致大为公司长期无法正常投产,大为公司走向转产或破产是必然走向,以资抵债更是无奈之举,公司歇业、拆除罐体抵债是在前诉已经查明是事实基础上顺延发展的事实,并非新的事实,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慧娟 审判员张琳 审判员金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印 书记员武雅星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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