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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703726181
注册时间:2012-07-20
公司地址:安阳县北郭乡文化大道1号(北郭乡政府院内)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凿井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不包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平整场地工程施工、温室大棚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桥梁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电子与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拆除服务(爆破工程服务除外);城乡垃圾清运服务;保洁服务;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门窗安装;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草皮种植及养护;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施工劳务;销售及租赁: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销售:钢材、建材。(以上范围凭有效资质证或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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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执复175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执行河南省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尚公司)与驻马店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云公司)对驻马店中院执行大唐公司位于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月亮湾社区城郊村大梁庄西人民西路北侧大唐开元华庭未出售的118套房产提出书面异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驻马店中院审查查明,金尚公司与大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民终7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金尚公司对大唐开元华庭一期项目工程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由驻马店中院进行执行。2020年4月3日,该院作出(2019)豫17执236号评估拍卖公告:对大唐公司位于新蔡县今××街道办事处月亮××社区城郊××路北侧大唐开元华庭未出售的118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驻马店中院认为,该院拟评估拍卖的118套房产系被执行人大唐公司所有,且申请执行人金尚公司对大唐开元华庭一期项目工程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该院依据生效判决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隆云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驻马店中院(2020)豫17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一、金尚公司仅对执行标的物前期由其实际完成工程量所对应的拍卖价款(或价值)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范围不能及于后期由隆云公司接续完成的部分。二、若目前对尚未竣工的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将损害同样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隆云公司的合法利益。三、目前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无法实现执行标的物价值最大化,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包括金尚公司和隆云公司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及非法集资受害群众的退赔要求。 金尚公司辩称:隆云公司申请复议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其复议申请。金尚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被已经生效的(2019)豫民终784号民事判决确认,驻马店中院依法对审查阶段查封的大唐公司位于新蔡县今××街道办事处月亮××社区城郊××路北侧大唐开元华庭未出售的118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隆云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未经生效判决确认。隆云公司是与新蔡县城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与大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隆云公司应向新蔡县城投公司主张权利,无权对金尚公司查封的大唐公司的资产主张权利。 大唐公司述称:同意隆云公司复议请求。金尚公司追要工程款案件中,在诉讼阶段经驻马店中院委托对工程款的数额及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金尚公司的施工范围只占该全部工程总造价的61.50%,属于在建工程,无法满足居住和使用,不具有可执行性。现在案涉房屋已经由隆云公司建设进度达到了95%,而且建设的工程款是隆云公司垫资的,如果拍卖案涉房屋,那么房屋的价值已经包含了隆云公司所投入的资金,隆云公司也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本案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本期项目虽然是大唐公司开发,但因投资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没有到案,导致项目停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业主的利益,新蔡县成立了问题楼盘处置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授权对未完成的工程进行代建,由于隆云公司的建设才使房屋达到交付使用的目的,在执行中应当考虑隆云公司的权利应当一并进行分配和受偿。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在房屋符合竣工条件下再依法拍卖,平等保护各方的利益。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驻马店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 一、2016年10月13日,新蔡县公安局在侦查胡文君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作出新公(经)封字【2016】0002号查封决定书,查封新蔡县今××街道办事处月亮××社区城郊××路北侧新国用(2013)第055号土地上建设的新蔡县大唐开元华庭小区全部楼房及商业店铺,查封期限: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 2017年3月31日,新蔡县公安局在侦查大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作出新公(经)封字【2017】10001号查封决定书,查封了位于新蔡县今××街道办事处月亮××社区城郊××路北侧新国用(2013)第055号土地及地上建设的所有房产和附属物,查封期限: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 二、2017年12月28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9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国华、张宇翔按照胡文君授意,以大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入股名义在新蔡县境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判决: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理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2018年6月2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702刑初1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大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包括大唐公司,胡文君(在逃)系大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大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投资开发新蔡县开元华庭等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了相关资产。判决:对审理查明的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资产,依法处理后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三、新蔡县大唐开元华庭问题楼盘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唐开元华庭问题楼盘复工建设会议纪要》【2018】1号。显示:开元华庭项目产权对象交织复杂、法律关系叠加,涉及重大信访稳定和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置工作困难重重,研究成立问题楼盘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四、2020年4月17日,新蔡县人民政府向驻马店中院提交《关于暂停对新蔡县大唐开元华庭部分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的建议函》。显示:2016年9月30日,新蔡县公安局经初查对大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依法查封了大唐开元华庭项目土地、全部房产。2016年11月初,公安机关设立专案组对大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2016年11月9日,金尚公司将大唐公司诉至驻马店中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确认优先权。2018年1月,新蔡县召开大唐开元华庭项目问题处置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由大唐公司与新蔡县城投公司签订项目委托代建代售协议,委托第三方对剩余工程量测算后,公开招商完成剩余工程量。2018年5月15日,隆云公司以9449.3852万元中标,缴付了2000万元施工保证金,垫资复工进行二次建设。2019年7月10日,终审判决确认金尚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目前,项目8栋住宅楼施工约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5%
判决结果
一、撤销驻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执异147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驻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执236号评估拍卖公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俊宇 审判员刘海全 审判员李建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嫱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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