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鑫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3039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济源市鑫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象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先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先荣公司)及一审被告李中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96民终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象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海先荣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一)李中玉是上海先荣公司的钢材班组,其个人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对外行为均是以上海先荣公司名义进行。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清楚,上海先荣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法支付货款。(二)对于李中玉与上海先荣公司关系问题。李中玉与上海先荣公司均认可李中玉是上海先荣的钢材班组。对于上海先荣公司称其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了李中玉,那也仅是其内部约定,对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因为其内部的约定说李中玉工程款已结算、已付清,上海先荣公司就不承担对外责任。另李中玉给鑫象实业公司出具的欠条中,上海先荣公司工地负责人王庆均签字认可,并签字承诺先行支付鑫象实业公司钢材款,但实际操作中,屡屡违约,迟迟不支付鑫象实业公司钢材款。二、鑫象实业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的承诺书不能成为上海先荣公司免除责任的理由。(一)该承诺书是鑫象实业公司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的。(二)本案中上海先荣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和钢材购买使用方,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中玉仅是上海先荣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外依法应由上海先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虽然鑫象实业公司签署的承诺书上载明让李中玉支付货款,但并没有放弃对上海先荣公司主张还款的权利,所以本案应由上海先荣公司与李中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上海先荣公司不应当以承诺书的方式免除其公司义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综上,请求本案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济源市鑫象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秦世飞
审判员魏一凡
审判员李智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翟小芳
判决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