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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武晓丽
联系方式:0379-65281777
注册时间:2003-09-09
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38号
简介:
电信业务(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基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期限为限);一般经营项目:与通信相关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设备销售及设计施工;广告业务(以上项目设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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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赖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391民初1025号         判决日期:2020-12-11         法院: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李赖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洛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朋、被告移动洛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雁晓、被告联通洛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强、韩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电信洛阳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2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7日下午六点三十分左右,原告从地里干完农活骑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大概离家还有一里地,在高××××组村民俗称的“老鳖坑”菜地附近,被三被告因管理不善而脱落悬挂在半空的通信电缆线勒伤脖子(三被告的通信缆线彼此混交在一起),原告被通信电缆猛然勒住脖子后,人悬半空长达十分钟,脖子几近断裂,性命几乎不保。三被告作为通信公司依法应对自己的极具高度危险性的悬挂缆线设施、物件做到高度谨慎维护管理的义务,但三被告均未做到,从而导致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原告作为辛劳耕作的农民,脖子受伤后肿胀两周,无法进食。因收入微薄,到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两周,勉强治好外伤,因无力负担高额医疗费用,被迫出院。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多次逐级找村委、孙旗屯乡社会法庭和三被告协调、调解,其中在孙旗屯乡社会法庭主持下原告与三被告到场协调过两次,但均无效果。 被告移动洛阳分公司辩称,首先,造成原告受伤的光缆不归移动洛阳分公司所有,且移动洛阳分公司对案发现场及周围线路正常进行维护,在案发前后,移动洛阳分公司的光缆线路并未发现有垂落现象,高度并不能危害路人,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也没有通知移动洛阳分公司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和对原告的伤情进行确认,无法确认原告所受伤害与移动洛阳分公司具有关联性,故移动洛阳分公司不是侵权人,对原告伤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原告的损失应合理合法计算后由实际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告联通洛阳分公司辩称,首先,由于原告受伤事发当时并没有通知联通洛阳分公司到现场,无法确认现场的准确位置。其次,根据事发多天以后调解过程中原告陈述的位置,联通洛阳分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当时现场电信、移动、联通三家都有,由于原告没有在第一时间在受伤现场告知被告,从而无法确认事故造成的原因。最后,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应当发现其所说的三线缆混交在一起的情况并避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电信洛阳分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原告在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载明入院情况及诊疗经过为:××患者,以“颈部勒伤12天”为主诉入院,患者12天前下午不慎被电线勒伤颈部,至当地诊所消毒,休息后感颈部疼痛不适,次日来我院门诊就诊,门诊查体:颈部可见勒痕长约15厘米,宽5厘米,皮肤表面损伤,压痛,声音嘶哑;给予局部消毒包扎,口服抗生素,到喉科进一步检查治疗处理;遂至耳鼻喉科就诊,行喉镜示:咽喉部、会厌部、咽黏膜充血水肿,余待观察之中,诊断意见:急性咽喉炎;给予雾化吸入处理,现患者仍有咽部不适,吞咽闲难,今为求进一步诊疗,急来我院,耳鼻喉科建议患者住院治疗,门诊遂以“喉部及气管挤压伤”收入我科。出院诊断为:1.喉部和气管挤压伤合并感染;2.××3级,高危组。2019年5月23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社会法庭出具了一份《调解建议书》,载明:洛阳高××××组李赖与联通、移动、电信三方公司因通信电缆挂伤纠纷一案,李赖认为自己被电缆挂伤三方公司应该给予相应赔偿。经孙旗屯乡社会法庭多次调解,因分歧较大,都坚持各自意见,达不成一致,无法调解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蔡惠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聂东芹
判决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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